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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dmin 2010-12-22 19:44
拿什么拯救“失足妇女”?
浙江工人日报2010年12月14日> 工论
http://epaper.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425796/node425798/userobject15ai5550869.html
引用 admin 2010-12-22 12:56
《西安晚报》13版,副刊2010年12月20日
http://epaper.xawb.com/xawb/html/2010-12/20/content_297337.htm
引用 admin 2010-12-15 00:03
如何拯救“失足妇女”?
2010-12-14   济南日报文化周刊  九版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人生在世,不慎犯错甚至误入歧途,并不奇怪。至于如何看待“迷途羔羊”,迷途者自己发自内心的悔悟非常关键。在一个疑似“笑贫不笑娼”的时代,不择手段弄到钱比保持个人的人格尊严更成为一种“时尚”。卖淫女,就是挣扎于社会低层的一分子。
       媒体报道,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12月11日,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领导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禁止将抓获的卖淫女游街示众,意在尊重卖淫女的人权,这种做法值得鼓掌赞许。建议取消“卖淫女”这个称谓,以“失足妇女”这个新词儿来改变社会对卖淫女的人格歧视,自然也是积极的进步的。并且,我们可以就“失足妇女”这个称谓在此一议。
       词语的诞生可能是偶然的,但其流行却是约定俗成的,不是哪个部门或个人能够变更的。“妓女”这个词,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想剿灭它,结果如何?现今,卖淫女比妓女的说法更流行。呼吁用“失足妇女”来取代“卖淫女”,理由是“更尊重妇女人格”,这当然有着积极意义,但问题是不要说这个建议没有约束力,即便强制性推行,能堵得住老百姓在口语里流通吗?所以,称谓的变更无法改变卖淫的性质,以此实现社会对卖淫女的尊重,其效果应是有限的。
       拯救,是一种外力施事行为,拯救行动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被拯救者是否配合。被拯救者拒绝拯救,拯救者又能如之奈何?卖淫女的心境更为复杂。对于被用暴力手段劫持到卖淫场所的女性,她们虽身体遭到蹂躏,但人格尚存,外力的拯救当然有效。对于为赚钱而主动入行的卖淫女,她们将身体作为交易对象,人格早已经被廉价拍卖,社会的拯救可以改变其暂时的工作单位,未必能阻挡得了其重操旧业。遗憾的是,这样的“失足妇女”,其比例相当高。可见,被拯救者不从内心里找回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再强大的拯救也无济于事。
       再者,拯救“失足妇女”,是否该先拯救“失足男人”?他们的特殊需求是“失足妇女”存在的根源。而拯救“失足男人”,是否先从彻底取缔黄色娱乐场所开始?现在一些娱乐场所,早已不是精神层面的娱乐,而是声色享乐的天堂。并且,时下的这类娱乐场所,从城市到乡下“一片繁荣”。难怪有网友要讲怪话:“原来有个家电下乡,现在又出一流行语‘机电(鸡店)下乡’,到各乡镇转转吧。”
       改称卖淫女为“失足妇女”的提议自是一种进步,但“娱乐场所”“失足妇女”云集,病灶在社会,而不在某个称谓。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机制,比简单改称卖淫女为“失足妇女”更有意义。
        

http://jnrb1.e23.cn/html/jinrb/20101214/jinrb9338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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