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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究威胁斥骂上访者的法律责任

2015-6-14 17: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2|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依法治官

依法治国的口号再度火了。“依法治×”成了新的构词法,不少行业在竞相穿上法治的“小马甲”,显示自己的与时俱进。口号这东西,不论是写在纸上还是随便喊喊,真的不难。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太难。

近日,河南三门峡交通部门官员姚建文在办公室斥骂、威胁访者:“你他妈的,我还想揍你呢,徐胜利。”“你告我,我还想捶你呢,收拾你。”“我不解决问题,我也不懂啥叫解决问题。”当地相关部门13日证实: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姚建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中新网6月13日电)

在这个官员的词语库里,脏话和暴力色彩的词语储备,确实丰富;能驾驭得如此“炉火纯青”,并且是在办公场所接待上访者,不知上访司机徐胜利提的问题多少敏感,不然缘何要让“姚大人”如此怒不可遏,频频发出要打人的强烈信号?幸亏,三门峡的上空还有阳光,威胁骂人的徐大人总算低下了高昂的头颅,还自言自己对群众冷漠。

对于冷漠的说辞,我颇为困惑。姚大人哪里是冷漠,分明是热情过度!用连珠炮的污言秽语对付反映问题的司机,如果冷漠的话,他不搭理上访者就是。用连环暴力语言,威胁、斥骂上访者,这样的行为显然站在了冷漠的对立面上。正如网友所言:“威胁斥骂那叫横,不是冷漠。”

处分威胁斥骂上访者的姚大人,当然是进步的体现。惩罚就像医生下药方,药量必须适度。分量不足,无法治病救人;药量过大,可能矫枉过正。三门峡当地对于姚建文的处理,只是警告,外加一个低头认错。这样的处分,未免有点避重就轻了。

姚大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违法。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姚建文的语言,虽没有捏造事实,但公然侮辱的客观事实存在。既然我们强调依法治国,法律有诽谤罪的罪名,涉事司机就该依法提起诉讼,以诽谤罪起诉威胁斥骂自己的官员。

法律不该是摆设,不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也不该是普通百姓的专享品,而是每个公民的枷锁。只要有人触犯了法律条文,只有通过诉讼,让法律判决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样法律才有其独特的威严。相反,地方政府的一纸内部处分决定,看似已经“惩前毖后”,怎奈未必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长此以往,法治也就成了空谈。

问责,包括依法问责,是规范社会治理部门的必要途径。对于扬言“要打人”的姚大人,建议受辱者替自己讨个公道,也替所有被管理者讨个说法,是不是更为必要呢?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5/0613/15/AS0J3J6200014J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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