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法律条文不易,编撰法典更难,贯彻法典尤其困难,因为法治的进程,更多依赖司法机关的文明执法。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关键看警方、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文明程度。反腐败深得民心,对腐败的查处还得依法行事,杜绝任何有悖于司法文明的事情。司法工作多数具有保密性质,不文明的行为事先可能鲜为人知。问题在于,这样的事情一旦被捅了出来,整个司法系统的声誉和公信力,将因此受损。 4月22日上午,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自考办)原党委书记兼副主任刘军谊受贿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刘军谊当庭翻供,否认受贿指控,并称遭到检察机关的疲劳审讯。(《新京报》4月23日报道) 半夜审讯,一次时间长达12小时。这样的事情,如果出现在重大突发刑事案件中,没有口供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也许公众还能理解。普通的受贿案件,检察机关选择夜间审讯,且审讯时间过长,这样的时机和时长安排,如果涉事机关和办案人员不能给出令人可信的解释,再正义的审讯,也难免被蒙上阴影。 “疲劳审讯”并非新鲜事物。在法治文明意识淡薄的时代,办案人员为追求办案效率,或者为追求某种政绩,对被审者来个快马加鞭,还可以归咎于自己的“鲁莽”。在法治文明成为社会共识,“疲劳审讯”成为司法禁区的今天,再出现这种非文明的“战术”,若非法盲(比如,某网友赞成疲劳审讯:“对个别人讲人性就是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是鲜少有人称赞的。 现在,社会普遍认为,疲劳审讯是变相的刑讯逼供。这样的逼供,如果是警察的审讯,还有检察机关来监督。在刘军案中,恰恰是检察机关被指控实施了疲劳审讯。不论这个指控最终如何定性,都让人有点忧心。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法律监督。反贪部门设在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审讯权如何监督,有待法学界和司法界来讨论。按照运动员和裁判员不能兼得的原则,从理论上说,法律监督部门不宜直接参与审讯工作,否则法律监督机关出现违法的行为,谁来监督检察院就成了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正如网友所言:“检察院如出现违法办案,那就不再有部门进行监督,这是很可怕的问题,过分放大检察院权力有害无利。” 审讯工作和监督工作必须分立,一个部门身兼两职,司法文明想不节外生枝,那得摆脱我们的“司法运动员兼司法裁判员”们,恪尽职守,绝不越雷池半步。否则,让法官也蛮为难的:被审的嫌疑人指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又是法院的监督员,你说法官敢轻易得罪监督自己的检察机关吗?这个瓶颈不被打破,检察机关的“疲劳审讯”给谁来立案调查呢?如果连合适的调查部门都难寻,司法文明又如何得到保证呢?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5/0423/02/ANRQCL0700014AE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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