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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头上别“动土”

2010-10-6 15: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78|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日本作家江本胜的《水知道答案》,全球畅销。这本书告诉读者一个道理:水有灵性,它能分辨人世间的美丑。其实,无生命的财产何尝没有灵性,对它们的大不敬,又何尝不是在自作孽?财产堪称人类社会中最神圣的东西,世 ...

  日本作家江本胜的《水知道答案》,全球畅销。这本书告诉读者一个道理:水有灵性,它能分辨人世间的美丑。其实,无生命的财产何尝没有灵性,对它们的大不敬,又何尝不是在自作孽?财产堪称人类社会中最神圣的东西,世间的多少纷争都因它而起,多少悲剧就因为财产的分割不公和对财产占有方式的粗暴酿成的。对它不敬,不亚于太岁头上动土,后果有点不可预料,所以应慎之再慎。有的地方,正在意欲破戒了。

  日前起草完毕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成都晚报》10月6日报道)

  饱受过灾难之苦的四川,能够事先预防不测之事的再度发生,制定应急预案,值得赞许。不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地方法规,将征用个人财产作为“合法”依据,有商榷的必要。在大公无私的年代,私产被视作愚昧、落后乃至丑恶的东西,一度惨遭蹂躏。结果,在公私不分的那些岁月里,私产成为公产的奴婢,社会经济倒退,社会公德被破坏。迄今为止,公产在某些人手里还是“唐僧肉”,正因为这个缘故,乱占乱拿公共财产的现象才屡禁不止。目前,虽然《物权法》出台了,个人合法财产终于被纳入法律保护的之下,但物权法对私产的保护能力和力度都还很不尽人意。别的不说,因强行拆迁酿成的悲剧事件层出不穷,从一个侧面表明私产在我们这里还是弱势群体,被某些部门和单位侵占或剥夺的危险依然存在。

  没有私产就没有人类文明,也就没有社会的稳定。私产的价值在于,它赋予了普通民众对个别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这些权利被蕴含在现代公民的人格权里。所谓人的尊严,就包括对私产的绝对垄断。假如地方政府借口突发事件便可以“征用”公民的个人财产,人家不同意就可以强行征用,如此规定如果符合法律精神,则法律早已不是文明的写照,而是文明的敌人。遇到突发事件,政府部门需要调集可以调配的一切力量应对突发事件,这本身没有错,前提是自己能支配的东西。私产归公民个人所有,只有公民心甘情愿拿出来的时候,政府才可以“借去”使用。倘若遇到道德水准不高的主儿,只要物主不松口,政府就无权以任何借口征用。至于“强行”征用,则是暴力剥夺的代名词,更是文明社会不应也不能发生的行为。遗憾的是,像这样本不该去觊觎的东西,正在被某些部门以合法的名义制定成制度。这样的规定如果颁行,公民的私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产,而是准公共财产,或者叫公共财产的后备梯队,物主变相失去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物权。对此,网民表示忧心者颇多:“征用人家财产什么时候变成‘依法’了?!”“征用会成为强制,继而变成强夺,类强盗。”
  近日有报道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正在通过法律,允许居民使用武器保卫自己财产。用暴力手段捍卫私产安全,我未必赞成,毕竟生命比物更值钱。但是,在和平时期,私产安全无疑是最大的安全问题,谁胆敢打私产的主意,谁就可以是文明的敌人。即便不得不征用公民的个人财产,也得“先把怎么赔偿,多久赔偿等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标准拿出来,征得多数公民认同后,再来说说怎么征用,如何征用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虽然是写意的,但其脉络却是清晰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门神早贴上了,一个突发事件便能将宪法和物权法抛到九霄云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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