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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更正的域外经验及未来规范

2014-10-28 17: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07| 评论: 0|原作者: 蔡婓|来自: 中国广播

摘要: 本文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蔡婓

新闻更正,是指新闻媒体对已发表的不准确、不客观或者不公正的报道,可能或已经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时,所采取的对当事人有效的、必要的补救措施。一般而言,新闻更正具有事后补救的功能,是一种救济途径。新闻更正有更正和道歉两种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其中以书面更正或道歉为宜。某些时候,新闻更正还被称为“更正与答辩”,分别指媒体主动更正和让相关新闻当事人答辩。答辩也属于更正的范畴,只是实施主体有所变动。


一、新闻更正的域外经验


新闻更正是一项国际公认的职业规范,其普遍意义“一是对滥用新闻自由作出限制,一是保障新闻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理解,是基于新闻更正的国内意义。在更高的层面上,新闻更正被认为是维护国际新闻传播秩序的重要的行为准则。


综观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法律、新闻等情况的差异,新闻更正在各国的适用情况有所差异,并大致形成了如下三类模式。


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立法更正模式。法国制定有专门的新闻法,对新闻更正以明确的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法国《新闻出版自由法》第二章第二节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新闻的“更正权”(包括刊载更正的实施人、时效、篇幅、罚金)和“答辩权”(包括刊载答辩的实施人、时效、罚金、篇幅、费用标准)。类似的,还有德国《新闻法典》第三条、埃及《新闻法》的第九~十一条、泰国《新闻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其中,葡萄牙《新闻出版法》第五章第一节“答辩权与更正权”是世界各国新闻更正立法中最为完善的法律条款之一,包括新闻更正的条件、行使、公布和强制执行四大部分。土耳其还将新闻更正和答辩权直接写进《宪法》,成为与言论自由并列的条款。丹麦则专门立法成立了新闻更正事务的法庭,主席由丹麦最高法庭法官担任,另两名成员是新闻界的代表,形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无缝对接。


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媒体更正模式。美国没有针对新闻更正进行专门立法,这是因为美国新闻界对报道失实,已经形成了自我更正的惯例和常态。在报纸版面上,“更正(Corrections)”往往自成一栏,不仅有固定而显著的位置(有的在头版,有的在二三版,有的在出错的位置),成为日常新闻工作的一部分,而且已经作为一种新闻理念根植于广大从业人员的内心。以《纽约时报》为例,该报“一旦编辑自己发现错误,多半会自动予以更正。也有很多更正是来自报道所涉及到的人士的质疑和指陈。对于每一则发生差错的新闻条目,时报都会进行慎重而深入的查究,如有严重错误,必作迅速的更正”。不过,由于过分强调新闻更正的自觉性,部分媒体面对新闻更正也存在不屑一顾的态度,如《纽约邮报》一直就以不肯刊登更正而著称。2008年,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在主持人卡弗蒂卡辱华言论发表后,也是拖延、狡辩长达一个多月,才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正式道歉的。


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协会更正模式。英国对新闻更正活动的调整是通过协会监督的方式来完成的。1953年英国新闻行业建立了报业自律组织——英国报业总评议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Press),基本职能是依据相关法律和《新闻界行为准则》,对媒体的表现进行评议,并对一些违反新闻道德的投诉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为此,协会在1991年专门成立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简称PCC),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主要采取调解解决(resolve)的方式,即通过工作人员对投诉人与被投诉报刊的沟通和斡旋,采取公开更正、公开或私下的道歉、移除网上信息等来消除有问题内容的影响。如果调解不成则以裁决(adjudication)予以谴责。从公布的调解和裁决数据来看,新闻更正(包括道歉)是目前PCC调解解决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形式之一。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列举了新闻更正的三大模式,但很多时候,包括法国、美国、英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新闻更正的操作上都有着交叉应用。英国报业总评议会虽然因其体制之完善、成就之显著而蜚声西方新闻界,但由于过度强调行业自律,PCC显然缺乏监管力度,不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特别是2011年《世界新闻报》丑闻后,英国政府对新闻界的态度由强调自律转向立法监管,目前英国政府正在组织相关调查和论证,新闻更正的模式往什么方向发展,一切还拭目以待。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新闻更正的几种模式之间的互补性。


新闻更正,对应的是新闻真实性的最基本要求,因此从一开始就成为新闻从业人员的自我要求。1690年美国第一份报纸《国内外公共事件》虽然只出版了一期即被查封,但创办者本杰明·哈里斯却为美国新闻传播事业播下了新闻更正的“种子”。他宣称:“倘若所采集之任何东西存在素材错误,那么,将在下一期予以更正。”这番300多年前的自白,也成为新闻更正永久践行的准则。


、新闻更正的未来规范


新闻更正,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对新闻真实性承担的责任,在法律面前则是一种义务。对于受众来说,要求对新闻媒体就失实内容做出更正或答辩则是一种权利,是维护合法的人身权利的正当行为。因此,新闻更正的本质,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与公民合法权利的平衡点。


同时,新闻更正只有制度化,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才能得到彻底的保障,才能克服新闻更正活动中的随意和敷衍。一个可行的进路是:根据国外新闻更正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新闻实践和相关法规,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和细化新闻更正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新闻更正的条件


1.对新闻失实的认定。在细化新闻内容真实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失实情况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明确新闻更正的情形。


2.提出新闻更正的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包括代表和继承人)都有权对可能影响其声望和名誉的信息,包括间接性信息,提出更正要求。


3.新闻更正的对象。对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均可以行使新闻更正权。


4.抗辩新闻更正的若干情形:(1)新闻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侵害新闻当事人人格的;(2)评论是公正的,与公共利益相关,且基于可靠事实,无恶意的;(3)特许抗辩权的诸多情形,如报道官方文书的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行为,只要公正准确,与公共利益有关,不具有恶意,就享有新闻更正的豁免权;(4)新闻更正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道德文明。


(二)新闻更正的行使


1.时间性限制。如在日刊(日播)和周刊(周播)的新闻发表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对出版周期长的出版物,可在90个工作日之内。


2.因不可抗力因素,当事人无法就相关问题行使其权利时,前款规定的期限中止。

3.除媒体主动更正外,新闻更正的提出主体应通过可以证明收讫的程序,明确援引新闻更正的相关法律规定,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答辩说明和更正要求。


4.新闻更正的内容须与问题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有直接关系。


5.如媒体拒绝更正,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声请新闻更正的主体,且必须写明拒绝原因和其它救济渠道。


(三)新闻更正的公布


1.新闻更正的时间。应坚持及时性原则,如日刊(日播),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果是周刊(周播),应自收到之日的第二日后印刷的第一期刊登。对出版周期长的出版物,视具体情况而定。


2.对于新闻更正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相同版面、相同的明显程度和表现方式免费刊登,不得插入无关内容或出现中断,且标明此刊登为行使新闻更正权

或答辩权。特殊情况,应当在更显著的版面或时段发布新闻更正的内容。


3.一般情况下,新闻更正仅刊载一次。情况严重者,由双方商议或根据法院判决决定刊载次数。


4.一般情况,新闻更正的文字或时长不超过原文的一倍,不必交付更正费;如果相关当事人的答辩超过原文的一倍,媒体可以在更正或答辩的发表之前,根据广告费的要求,向当事人索取超过部分的费用。


5.新闻更正的内容不得含有侮辱性内容,并交代新闻更正的发生原因。


6.新闻更正应细致易明,而不是模糊问题。同时需列出错误,帮助读者了解原文。


(四)新闻更正的强制执行


1.在新闻更正权没有被满足或被无理拒绝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双方可就新闻更正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撤诉。有关新闻更正的诉讼在一审判决后,应立即送达双方当事人。


3.如果法院终审判决媒体必须更正或道歉,媒体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院的判决。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在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媒体上刊载新闻更正,并同时表明此新闻更正是执行法院判决。刊登更正文字的费用由失实媒体承担。


4.如果在更正发表后取消了判决,应允许媒体发表判决书,费用由提出新闻更正的主体承担。


(五)新闻更正的其它事项


1.新闻更正的形式不局限于书面或公开,也可以口头或私下进行。


2.由新闻失实引起的人格权等侵害,受害人除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损失。


3.对于转载的失实新闻,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新闻更正。


4.其他未尽事宜等。


当然,以上只是一份基于新闻更正未来规范做出的初步性制度设计,存在着许多不足。同时,要完成和完善这样一份未来规范,需要学界和业界的共同参与。就当下的新闻实践而言,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新闻更正是媒体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受众权益、减轻自身诉累的最重要手段。在新闻失实造成相对人损害时,媒体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主动纠正差错,予以更正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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