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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现场拒签处罚告知书 2.6亿并非最终罚单

2014-5-23 13:31| 发布者: 肖淑娟| 查看: 156| 评论: 0|来自: 每日经济新闻

摘要: 昨日 (5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求证获悉,目前尚未正式下达罚款处罚决定,而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被快播现场拒绝签收。
    日前,有消息称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因涉嫌多次严重盗版,面临被罚款2.6亿元。

  昨日 (5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求证获悉,目前尚未正式下达罚款处罚决定,而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被快播现场拒绝签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彭丛林表示,按照程序,快播还可以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起诉等一系列程序,对罚款的数额进行复审,如果快播找出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有可能罚不了那么多”。

  快播拒签处罚告知书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因快播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该局于5月20日下午前往快播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涉及罚款达2.6亿元,但由于快播现场拒绝签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了留置送达,将告知书贴在快播公司门口。

  对于快播拒绝签收告知书的原因,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彭丛林表示“不清楚”。

  记者昨日上午在快播现场看到,快播门口无上述告知书,而快播工作人员也不愿意针对此事接受记者的采访。

  对于处罚依据,彭丛林表示,这个要局里的执法部门才知道。对于2.6亿元的罚单,彭丛林表示,是不是知识产权领域全国最大的罚单不清楚,但这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最大一笔罚单。

  记者注意到,这笔罚单仅限于侵犯知识产权,而没有关于“涉黄”的处罚。彭丛林表示,这是知识产权案件,“涉黄”不归这里管。

  涉盗版被罚并非首次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0日下午送达快播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非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丛林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告知书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程序,快播还可以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起诉等一系列程序,对罚款的数额进行复审, 如果快播找出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有可能罚不了那么多”。彭丛林还表示,目前没有太多信息可以公布,相关信息可以参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 发布的内容,最终的处理结果将在下周出来。

  广盛律师事务所资深知产律师刘春泉解释称,法律规定,对于金额较大的处罚,必须举行听证后才能下达决定书,如果被罚公司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意味着,2.6亿元的罚单最终能否开出,有待快播方面的后续表现。

  然而据记者了解,之前因 “涉黄”,快播相当一部分中高层员工被刑拘,快播掌门人王欣也不在内地。前日,快播即以无负责人为由,使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告知书作留置送达处理。“军中无帅”的局面,无疑使快播的境遇雪上加霜。

  不过,因涉嫌盗版问题被罚,快播已不是第一次。去年12月,国家版权局以构成盗版事实而对快播予以2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对此,刘春泉表示,此次2.6亿元处罚可能属于重复处罚。

  据记者了解,行政处罚有“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此次拟罚款2.6亿元是否属重复处罚,记者未得到官方答复。

  巨额罚款从何时算起?

  “以前没听说过罚这么多的,这主要是因为去年关于罚款的条文有改动。”刘春泉说。

  刘春泉介绍,该事件可能涉及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规定罚款金额的主要是“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文。

  据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有这一条文,2013年1月16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3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此之前仅是“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次的处罚仅能从去年3月算起,若以最高5倍罚款计,快播至少需在14个月内因盗版而盈利超5200万元。

  但刘春泉表示,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贯彻得并不好,所以快播可能会从“避风港原则”入手进行抗辩。

  “避风港原则”是指作为用户上网工具的网路服务提供商,只要在接到被侵权人书面通知后,将侵权作品或者是侵权作品的链接删除,即可进行抗辩。

  据此,只提供搜索、播放功能而不直接提供盗版影片的快播,以 “无法控制和审核使用者利用该软件播放和观看的影视作品的内容和性质”为由,打赢了2009年同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官司。

  这一次,快播还能像5年前那样幸运吗?

  “业内都认为打擦边球迟早要出事。”刘春泉说,为防止“避风港原则”滥用,法律还规定了“红旗原则”,即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网络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刘春泉举例说,比如一周前刚上映了一部影片,立刻就有盗版流出,那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避风港原则”对侵权方就不再适用,应主动删除。

  近期快播因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查处

  4月13日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的公告》,对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进行全面清查。

  4月16日

  快播连发两篇公告称,公司已启动商业模式转型,从技术转型原创正版内容。为彻底清除盗版低俗内容,决定关闭qvod服务器。

  4月23日

  深圳市公安局证实,根据群众举报,快播涉嫌传播淫秽信息,公安机关正在核查中。

  5月15日

  全国“扫黄打非”办对外公布:深圳快播科技公司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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