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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 媒体需核实广告内容

2013-12-11 13:18| 发布者: 肖淑娟| 查看: 89|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 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 ...
       中新网12月11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 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 广告。  

  近年来,我国电视购物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满足了广大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电视购物领域也存 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售后服务虚假承诺等问题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电视传播机构的公信 力。

  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

  《通知》明确,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严厉打击电视购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商品监管,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监管力 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制播虚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 法犯罪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二)严格监管电视购物经营行为。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广告发布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工作。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 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责任主体。强化网络环节监 管,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资格、信息服务内容的审查和网络电视购物广告监测监管,禁止虚假违法的购物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

  (三)加强电视购物频道诚信服务建设。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播出的购物节目要在继续坚持"诚信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品准入、 节目内容审查和售后服务标准。强化购物频道的节目制播环节管理,电视台要严格掌控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和播 出形态,做到如实宣传介绍所售商品;督促购物频道完善服务流程,着力改善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投诉集中环节存在的不足;推动电视购物频道建立和完善 行业协作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宣传电视购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对诚信企业的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五)建立健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经营规范和行业标准,督促电视购物企业完善"冷静期"退货、保证金、第 三方支付等机制。支持消费者协会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指导有关协会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企业失信惩 戒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确保工作落实。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部门联动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定期通报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相关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等情况,实现监管资 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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