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个话揭示了动机的普遍性。动机和结果无法割裂。纵然是无因动机,其实还是特殊的动机。弄清楚一个事件的原因,搞清楚动机相当重要。问题在于,动机虽然是行为发生的原因,但动机的露面往往滞后,甚至不少事件的动机可能被隐瞒许久。重大事件发生的动机,虽然公众更想知道个所以然,但动机往往并不给公众这个面子。不过,时下的一些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社会案件,在发生不久,相关部门喜欢在案件告破的同时,把作案者的动机一并公布。“动机”的浮出水面如此容易,反倒有点不大正常。这种轻易被告知的“动机”,也容易遇到更多的尴尬。
11·6日太原爆炸案8日告破。当时警方称犯罪嫌疑人丰志均为报复社会。从监控视频可知,犯罪嫌疑人坐黑色桑塔纳离开。嫌疑人的邻居称,丰志均与人合伙承包的出租车为红色。6日上午6点多,陈力明看到丰志均开出租车回家,回家时间与平时无异。(《南方都市报》11月13日报道) 在太原爆炸案已经“尘埃落定”后,南都的这个报道,再次引起公众的兴趣:丰志均作案的真正动机是什么。如果其作案动机不像太原警方所说的那样,人们可能会进而怀疑其是否真实凶手。有过犯罪经历,被警方当作报复社会的重要缘由。10年前已经出了狱,目前家境尚可,没有明显的家庭矛盾,没有与政府的纠纷,丰志均制造轰动全国的爆炸案,其作案动机确实是公众所关注的。报复社会源于某种大恨,而这样的大恨则以错位的复仇形式所展示。假若南都的这个报道可信,则警方当初宣称的报复社会动机论就有点可疑了。如果警方不能拿出动机方面的可信证据,公众可能怀疑太原警方急匆匆宣称丰志均作案动机的动机究竟为何了。 案件侦破是一项相当严谨的活动,需要用证据来说话。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需要充足的证据。确定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属于高层次的侦破,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结论。人和物不同,人言作为证据不是不行,而是需要多方验证。假若以嫌疑人的审讯记录为证据,必须确定口供没有任何掺假才行。如果迷信口供,把口供当作最终的证据,则世界上就没有冤假错案可言了。至于作案动机,更是如此。有的人把动机作为最高机密,不会轻易示人,尤其不愿意在最短时间里轻易示人。丰志均被抓后,当天告诉警方其真正的作案动机,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而是这样的可能性不可能太大。除非他是个很有道德修养的人,奉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处世准则。否则,单靠口供就能证明他是在报复社会,显然难以服人。 案件告破,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动机的真实,同样需要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只是动机的真实性,既源于当事人的口供,也需要多方的证言,还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否则,警方匆匆宣布作案动机,这样的动机早现现象,很容易把警方自己陷入尴尬境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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