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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案报道的伦理反思

2010-7-16 22: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14| 评论: 0|原作者: 阴卫芝 |来自: 《新闻记者》2010年第7期

摘要:   自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发生小学校门前残杀儿童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以后,至5月12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中国大陆各省接连出现了至少6起校园暴力凶杀案。  在唏嘘被害人的悲惨遭遇与痛恨行凶者 ...

  自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发生小学校门前残杀儿童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以后,至5月12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中国大陆各省接连出现了至少6起校园暴力凶杀案。
  在唏嘘被害人的悲惨遭遇与痛恨行凶者令人发指的反社会行径的同时,有人提出媒体的报道可能是造成类似案件接连出现的原因之一,并认为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应该“淡化处理”、“冷处理”,不做或少做报道。对此,《南方周末》评论员长平在《杀童案报道的媒体伦理反思》一文中表示不赞同。他认为:公众知情、引发关注、对管理者起警示作用、对潜在犯罪者示以警戒和震慑,均是媒体报道的理由(参见《南方都市报》2010年4月30日)。笔者基本认同长平的观点,因为“如果新闻事件是人类生活的镜子,那么,那些阻止或回避记录我们生活中重要事件的新闻事业为我们提供的却是扭曲的社会图像”。但同时笔者也认为,不应完全忽视媒体报道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那么,如何确定媒体报道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继而确知报道的负面影响并总结预防报道负面效果的报道思路,是本文希望探讨的三个问题。

  一、校园暴力犯罪与媒体报道之间相关性分析
  
  当某一犯罪行为发生后,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广泛轰动效应,是否是同类犯罪行为短期内密集发生的一种诱因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密集度、行凶者选择犯罪目标、犯罪手法具有极高的相似性来看,人们很容易得出“与媒体报道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的猜测或假设。由于缺乏足够规模的调查样本和数据统计,本文仅借用一个小型调查及国外相关案例,来说明这种猜想和假设的存在。
  先看一个网络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张大伟曾在人人网做过一个小型调查。调查题目是:“针对近期连环幼儿砍杀事件,媒体的广泛传播是否在‘引导’犯罪”调查从5月12日开始,那时已有6起校园暴力案发生。截至5月29日,共计参加人数163人。回答选项一,认为“是,有关系”的120人,占73%;回答选项二“不,完全没关系”的11人,占6%;回答选项三“说不清”的32人,占21%。
  这个小型调查题目、选项均比较简单,调查对象身份也很集中,即人人网的用户。人人网是一个社交网站,尤以中学生、大学生群体为主。结合调查者张大伟的新闻学院研究生身份,不排除部分调查对象是他的朋友和同学。因此,统计结果及意见,很难说能够代表其他社会阶层和群体的看法。但却也可以证明,确有不少人认定这里存在着某种关联。
  在此,本文进一步将这一调查结果与部分新浪微博上的观点结合,将“媒体报道与犯罪行为关系”的态度及认知分为以下三类:
  观点1:立足于对媒体的职责和报道动机的理解,可称“动机论”。认为杀童案接连发生与媒体的报道方式完全无关,媒体应当坚定履行对公众知情权负责的报道义务,而对媒体横加指责,则有妖魔化媒体之嫌。具体意见包括:“新闻的报道和校园血案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这和日本人来搜查中国人时,因为小孩哭而暴露了目标差不多。我们能谴责小孩,将他杀了”(潇湘晨报袁复生,4月29日)“报道没有合理不合理之说,依照事实还原事实地去报道就是合理的,这样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人人网,王子强,5月13日)持这一观点的人强调指出,“这类事件显然不是靠媒体的自省或者规避报道就可以做到的”。“媒体还报道杀人者瞬间被执行死刑了呢,也没对后继者产生多大的威慑作用。媒体有报道事实的义务,公众更有知晓事实的权利。”(人人网,程海礁,5月13日)
  观点2:校园凶杀案的一度密集出现,与媒体报道方式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种观点持有“效果论”的立场,强调了媒体要对报道效果负责,并采取“以果溯因”的思维方式,主张对报道方式加以反思。在调查中,持这一观点的占绝大多数(73%)。北京青年报的编辑宋燕在5月2日发布的博客上就很明确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在郑民生和他的后继者们一个一个登场,可怕的消息一个一个传来的时候,我不知道,我们所做的一切,究竟起了什么作用。有人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郑民生的后继者是受了他的启发,因此在这件事上,首先应该保护信息传播的畅通。可是这‘没有迹象表明’有多大程度证明他们之间的无关”另有观点认为:“媒体应从自身来探讨报道的合理方式,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兼顾公共安全,确保信息不被歪曲利用。”(人人网,张大伟,5月12日)
  观点3:媒体报道确有不妥之处,即过分自然主义地反映了事件本身以及作案者的背景和意图,而缺少必要的道义评判。这种观点大体以动机和效果的关联来看问题,着重指出媒体在维护人的安全和正义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对待类似反社会事件的报道中,媒体更应从人的生命权的角度对行凶者的恶劣行径给予痛斥,而不是为行凶者的行为找背景和理由。如凤凰卫视的主持人程鹤麟所说:“有再多理由也不能成为掩饰肆意剥夺年幼生命的借口!没人有权利杀害无辜儿童。千万别再问是谁把人逼成兽。对这种丧心病狂的凶徒,人人得而诛之。”
  在这三种不同的意见和态度中,我们应该怎样把握是非曲直呢
  不妨再看下一个国外的案例:
  这是美国《时代》周刊(Times)1989年的报道。1989年1月17日,美国加州的一名同性恋、吸毒者、有犯罪记录及精神疾病记录的Patrick Purdy闯入当地一家小学(Cleveland Elementary School),持AK-47型号的半自动枪支,打死了5名学生,另有29名学生和教师受伤。之后他用一支9毫米的手枪自杀。事件刚发生的时候,媒体报道相对保守。《时代》周刊仅提供了基本的事件。一周后,由于Purdy事件得到持续关注,《时代》周刊在2月份以《全副武装的美国》(Armed America)为题,做了一期封面报道(如图),内页有超过6页纸的详细内容。作为新闻由头,文章提到了Purdy所使用的武器型号,同时也公布了Purdy的名字。8个月后,9月14日,美国肯塔基州一个名叫Joseph Wesbecker的人闯入了一家印刷厂,他手里所持的武器型号和7个月前Purdy所使用两支枪一模一样,均是AK-47半自动步枪、9毫米手枪。在这次的杀戮中,8死13伤。事后,警察在Wesbecker的家里发现了《时代》2月6号刊,Webecker还在标题下划了线。警察提出:Wbsbecker几乎用了7个月的时间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当然,除非犯罪人自己承认,笔者觉得很难说《时代》2月刊的封面文章正是这个人行动的诱因。但在排除《时代》周刊对此行为负法律责任的同时,不能完全排除的是媒体报道的道德责任:即报道对于潜在犯罪人间接的影响。

  二、警惕“媒体示范效应”
  
  暴力犯罪案是犯罪新闻报道中的一个种类。由于犯罪报道内容性质均比较严重,会对社会或人员造成重大伤害,同时报道数量的多寡和报道程度的深入,又能够直接反映社会秩序是否稳定、个人生命和财产是否安全的问题,因而一直是国内外媒体和受众特别关注的一个报道领域。一般意义上,犯罪报道可以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等。暴力犯罪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凶方式划分为枪击案、纵火案、持刀案或是其他钝器伤人案,等等。4月23日的南平案及之后发生的案件均属于校园持刀(钝器)暴力犯罪案件。
  由于美国允许私人合法持有枪械,因此美国的校园暴力犯罪更多的是使用枪支,比如发生在2007年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枪击案和1999年发生在科伦拜恩中学的枪击案分别是大学和中学的两个最惨重的校园枪击事件。因为这类事件在美国频繁发生,有专家开始研究报道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美国校园暴力和防自杀专家,曾在美国缅因州防青少年自杀机构担任咨询顾问的科尔曼(Loren Coleman)提出了“媒体示范效应说”(The Copycat Effect)。他曾写过两本关于校园枪案的示范效应的书,在2007年弗吉尼亚理工校园枪案发生后,也因此成为众多媒体采访的对象。
  科尔曼在研究中发现了这类犯罪的一些规律性联系,如校园枪击案发生的时间规律:事件往往发生在两个学年期间,如在美国秋季学期开始(8月下旬至10月)和春季学年结束时(3月至4月间)。模仿者内心有自己的“媒体钟”,犯罪发生可能会是在主要媒体报道后的一天、一周、两周、一个月、一年、十年。犯罪行为方式的模仿性规律:模仿者会模仿以前的暴力袭击者的行为和细节,如选择受害对象和犯罪实施地点,甚至在镜子前学习某一个犯罪人射击的方式;犯罪行为的名人效应规律:名人事件有深远的影响和模仿效果,尤其是在自杀报道后;校园枪击案的对象选择规律:如果犯罪人本人是某学生团体的成员,他会将熟悉的环境和人作为目标对象;犯罪人若是校外的成年人,则会选择一个较近的学校学生作为目标对象等等。他通过这些研究提请人们注意的是,媒体报道有可能在以下方面无意地起到某种推动作用:1.对犯罪人动机的猜测,给予潜在犯罪人心理上的接近和认同;2.对犯罪方式和手法的无意识指导。
  那么,在我国近期发生的系列杀童事件中,媒体报道是否存在着这样的负面影响因素呢
  在南平案后,媒体发表了不少对郑民生作案动机的猜测。如:周边的人看不起他,讲他有桃花病;婚姻不顺,女友迟迟不与其结婚;辞职之后,另谋新职不成,觉得活着没意思,等等。(中新网,3月23日)
  陕西汉中案报道之后,媒体报道汉中市第二场新闻发布会,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因患病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了自杀和报复他人的念头。“吴焕明患有二型糖尿病、前列腺炎等疾病,并于今年3月做了阴茎包皮环切手术,思想极度焦虑、担忧,内心恐慌”,等等。(中新网,5月13日)但媒体在对犯罪嫌疑人背景加以解释时,一方面固然表现出对犯罪人的某种人道主义关怀,另一方面却忽视了容易激发潜在犯罪人认同感的危险。而更重要的是,对于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理由对稚嫩儿童下手这一最不容侵犯的人道原则,在报道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笔者认为,这才是最为有害的一种忽视,它反映出媒体界道德意识的某种缺失。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地反思。
  同时,从几起事件中犯罪嫌疑人选择的行凶地点来看,几乎可以确定郑民生的“榜样”作用:将刀对准弱小的小学生或幼儿园小朋友,这种“复仇”或泄愤方式似乎更能“见效”;从犯罪手法来看,从南平案后的6起校园暴力事件,只有一起是使用“钝器”伤人,其余均为各种刀具,与郑民生的手法也几乎完全相同;还有些报道对郑民生的描述有更为具体的“指导和示范”:如“南平血案凶手被判死刑,称知道捅什么地方最致命”(搜狐,4月9日)、“‘恶魔’专找低年级学生下手”(网易论坛,5月16日)等等。不难想象,这样的报道越是详细,对于一个有着实施作案想法的人,越会是一种“指南”。
  这些事实给出的提醒是,媒体不能不反思“如何报道”,以避免负面影响的问题。

  三、对规范暴力罪案报道的构想
  
  那么,媒体该如何尽力避免这些负面影响呢在基本确定报道有时会造成与报道初衷相反并导致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媒体人应当确立何种报道意识应当说,了解不同报道类型应有些什么样的报道规范,是媒体自身社会责任深化的体现。我国广播电视审议规则要求,在犯罪报道中“不将犯罪者的行为及生活方式英雄化;不以同情的基调表现犯罪,使罪行显得正当或可以容忍、接受;不具体描绘犯罪过程、细节和技巧;在法庭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的报道和评论。”参照此要求,本文尝试归纳如下几条:
  1.不对犯罪行为归因
  媒体有没有能力对犯罪行为进行归因对于一个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是否需要媒体对其行为给予解释我想,他们不是某天心情不好突然想起来要做这件事,而应当是有一段时间的思考才下了决心,经蓄意准备,伺机动手。媒体应报道已发生的事实,但不等于记者就可以成为一个总结者:简单地将其行凶的原因归结为失业、在恋爱中出了问题,等等。属于职业角色错位,也增加了报道诱导潜在犯罪行为的可能。此次杀童案报道中一个失误之处就在于不恰当地加以详细解释,即指郑民生的犯罪行为与其长期失业在家、单身、无女友有关。“‘有人不让我活,要将我逼疯,别人也别想活’,他一直重复‘我对社会不满’这一句话。”(《南方都市报》,3月24日)
  在这一点上,其实可以参照“自杀报道”规范的处理方式。新西兰卫生部1999年发表的《自杀和媒体》,最容易引发模仿性自杀的新闻报道有以下特征:头版报道或者敏感的标题;详细报道自杀方法;对自杀而引致的身体伤残很少提及;忽略自杀者生前长期有心理不健康问题;将引发自杀原因简单化;将自杀描述为一种流行现象;使人误认自杀会带来好处等。(新浪微博,南方王世军)
  2.姓名与照片须慎用
  我国媒体职业化意识与水平是在近年才慢慢有所提升的,即便如此,各媒体均已达成共识的是:不渲染暴力手法和行为过程、不刊播血腥图片、保护受害人隐私,等等。与之前相比,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在类似校园暴力的恶性刑事案件中,是否应当公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其照片是否刊播香港报业评议会在《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第三条规定:报道应避免描述自杀过程和采用手法。报道自杀者名字和刊登照片,可免则免。这一条是否可以成为校园暴力事件报道规范的参照
  3.提供宣泄渠道的指导
  媒体不仅仅是一个完整事实的记录者,还应当从引导人们思考的角度提供相关事实和渠道。在这一点上,在南平案后,中新网、南方都市报、中国广播网的部分文章均提到了心理疏导和安抚问题。
  东南网3月24日的一个报道标题是《3月23日南平实验小学门口持刀男杀害8小孩》。报道近万字,包括遇难学生、家长、市民、心理援助、郑民生情况介绍,不可说不全,不可说不生动,但却缺乏一种更有目的的指导,即社会中潜在的那些同样有着反社会情绪的人,应当如何面对和处理自己的情绪社会对他们有没有救助办法哪些机构可以帮助他们摆脱心中恶魔,重新唤起他们爱社会爱生活之心媒体能否提供这些方面的指导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一些可借鉴的经验。例如日本东京有一条防自杀热线或叫生命热线,已有7000名志愿者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但由于去年的金融危机,求助者增多,接听电话的人手仍然不够。美国各州也有同样的“自杀热线(Suicide Hotline)”,其所能发挥的情绪宣泄与疏通作用,是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一环。而媒体在自杀事件的报道中,应当公布“自杀热线”号码,也成为相关报道的一个共识。
  因此,媒体在报道自杀事件或是校园凶杀案时,不仅有报道事实的责任,同时也有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发展的责任,呼吁、建议和引导的责任,包括同时给潜在的同类犯罪者提供相应的心理咨询和宣泄渠道。这种报道思路,也更加符合当前“维稳”的社会需要。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遇难者、灾害中的受害者的心理干预的重要作用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这些事后的舒缓情绪、治疗与补救固然重要,事前的预防渠道介绍则更有事半功倍之效。此类校园行凶案和自杀报道在这一点上非常接近,即在报道中,均应警惕报道内容对潜在行为人的消极影响,而应更多地提供解决他们问题的思路和具体办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注释:
  [美]梅尔文·门彻著、展江主译:《新闻报道与写作》第704页,华夏出版社
  参见Cramer, Clayton E.(1994) 'Ethical Problems of Mass Murder Coverage in the Mass Media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9: 1, 26—42
  1999年4月20日,美国科罗拉多州杰佛逊郡哥伦拜恩高中(Columbine High School)发生了一起校园枪击事件。两名中学生—埃里克哈里斯(Eric Harris)和迪伦克莱伯德(Dylan Klebold)配备枪械和爆炸物进入校园,枪杀了12名学生和1名教师,另造成24人受伤,两人随即自杀身亡。被视为美国历史上最血腥校园枪击事件之一
  社会学硕士,于1980年至2004年在新英格兰大学(New England universities)教书,退休后,从事写作及咨询工作。
  参见Loren Coleman,Predicted - More Copycat School Shootings, http://www.rense.com,Sept.29,2006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课题组编:《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第三十一条(犯罪与司法)中的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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