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相关报道,审计人员透露,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2011年的审计结果增长较多,几乎翻番。此消息引起外界关注。28日审计署网站发布消息称,此消息内容不实,相关媒体已就此发布更正并致歉。(《京华时报》9月29日报道)
对失实报道予以澄清的类似报道,往往篇幅短,以单方面的说法为主。从新闻业务的角度看,一则失实报道能通过几道审核关发布出来,每个环节都能“蒙混”过关,并非易事。对失实报道的认定,其复杂程度并不亚于制造一篇失实报道的难度。什么样的报道才算失实以及如何认定一则报道的失实,是以被报道对象单方面的说法为准,还是以涉事媒体另派记者调查核实为准,或者以新闻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认定为准,现在新闻业界和主管部门貌似无章可依。相反,多半是被报道方发表声明,其它媒体转载,由此直接“判定”一则报道的失实。这样的行规,和法院庭审过程中由被告一方举证、旁听席宣布原告有罪一个道理。如此滑稽的事情,居然没有引起业界和学界的足够重视。缺乏新闻业集体声誉的意识,每家媒体都有“中彩”的可能。也许,这次同行的报道稀里糊涂地被“失实”,自己采信被报道方的否认性信息,可以吸引公众的眼球。谁敢保证,明天自家的新闻,会不会重复今天相似的悲剧? 对虚假新闻说不,首先要解决虚假新闻的认定问题。根据我的观察,失实报道的消息来源通常以政府部门的生命为主,失实报道的新闻以第三方媒体报道为主。声言失实的部门,很少用详尽的事实来证明媒体报道究竟失实在哪里,而以自家的断言为主。以审计署的这个报道为例,笔者搜索相关报道,发现“始作俑者”是新华社的《经济参考报》。在原始报道里,援引的是地方审计人员的话。或许因为涉及保密的缘故,新闻里没有出现具体的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如果原发报道的记者是捏造事实,则审计署可以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声明的真实性,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原发报道的媒体,让法庭进行调查。若法院判决原发媒体败诉,他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自然降低其公信力。相反,审计署在自己网站的否认,《京华时报》的拿来主义式报道,制造了一则澄清性甚至是辟谣报道,稍有媒介素养的人就该追问:审计署驳斥《经济参考报》的理由充足吗?《京华时报》这样报道考虑过新闻的真实性吗? 缺乏有力证据的否认,只能语焉不详;不关心过程只看重结果效应的媒体,也只能照搬他人的信息,用这样的方式来传播一个报道“失实”本身,很可能让自己陷入新的失实“沼泽”。不重视事实,偏重于对行政级别的迷信,显然犯了“真理行政级别主义”的错误。这样的错误,在我们这边并非孤例,而是具有一定普遍性。这,才是新闻业界和学界需要重视的地方。 |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