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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规则性“特权”成法律之敌

2013-9-27 16: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6| 评论: 1|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立规者的出发点也许不错,但若把道德的问题强制性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一旦有悖于现行法律,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就严重受损。
  再普遍的权利,也无法做到绝对均等。比如,生命权和言论权,虽然属于自然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依然可能被剥夺。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政府部门和立法者,他们制定的规则和法律,实际上是在对权利进行再分配。合理分配的权利,民意支持率高;违背自然法则和现行法律的规则,民心向背表现为舆论的争议。权利的倾斜,有时会制造一些新的特权群体,这样的特权不是法定的,但在一定地区、时期具有强制性。这样的规则性特权,立规者的出发点也许不错,但若把道德的问题强制性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一旦有悖于现行法律,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就严重受损。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人民日报》9月27日报道)

  95岁以上老人看病免费,儿女必须定期回家看望父母,乘客必须给老弱病残让座,什么级别的官员享受什么样的待遇,这些形形色色的“特权”,在诞生之初就为人所诟病,因为这样的特权并不具有必要的法律基础。
 
  以让座为例,对老弱病残予以关照,其初衷甚好,相信没人会不同意。但,好的初衷,必须手段得体,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假若置法律于不顾,硬性规定不给老弱病残让座,就面临被赶下车的危险,那除非是没有合同法。因为根据合同法,乘客上车购票,不论公交车提供车票与否,二者间存在事实上的承运关系。买票的人自身如果没有违法,则没有不能乘车的理由,请问公交公司有何特权替老弱病残强行安排座位?
 
  当然,不少车上有老弱病残专座,如果是占着这些专座的乘客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公交公司的员工可以依据专座专用的理由,拒绝占座者落座。如果出现纠纷,公交车司机和乘务员也不能充当法官,直接赶人家下车。公交公司有起诉占座乘客的权利,但没有强行撕毁合同的权利。如果公交公司的票实行差价——站票、坐票和老弱病残孕座都有相应价格,并辟出相应的专区,问题基本就解决了。火车有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也许有强行占座的,最终能无法调解的现象想必不多。为什么?通过其它方式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现在的一些规定,立规者只看到一个方面的利与弊,忽视了社会问题的系统性。规定给老弱病残孕让座,但不解决站票和坐票问题,“让座”就只能在道德层面解决。企图运用行政手段制定规则强迫乘客让座,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经济合同赋予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不招惹争议,反倒有点不大正常。我们需要相对的、局部的、临时的“特权”,但特权只能是软性的权利,失去弹性变成法律,特权被绝对化,麻烦就来了。
 
  从南宁市出台的这一管理办法来看,立规者缺乏法律常识,缺乏法律意识,因为立规在某种意义上也被强制性特权化了。希望南宁方面,尊重法律,不要把倡导性的东西变成强制性的让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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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dmin 2013-9-30 21:50
警惕规则性“特权”成法律之敌
2013-09-27 13:00:03
来源:中国江苏网http://review.jschina.com.cn/system/2013/09/27/018741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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