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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假冒记者诈骗一审判刑十年 并处罚金10万

2013-9-25 13:36| 发布者: 肖淑娟| 查看: 229| 评论: 0|原作者: 王飞航|来自: 人民网-人民日报

摘要: 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山西运城“9·20”假记者案,日前在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俊林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记者从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山西运城“9·20”假记者案,日前在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俊林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 年9月20日,山西省绛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一名自称是“中国焦点”杂志社社长的人在该县涉嫌诈骗活动。经调查核实,该“社长”杨俊林系河南 省郑州人,“中国焦点”杂志系未经批准擅自印制的非法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从未向“中国焦点”杂志社核发过新闻记者证,也未向杨俊林核发过记者证,属于假 冒记者身份。

经过办案民警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查明2005年到2012年间,杨俊林 自称是记者,或者自称中国黄河影视中心主任、中国焦点杂志社社长,以调查绛县紫金山路开发中暴力拆迁赔偿款分配不均、帮助他人子女高考录取、能解决征地赔 偿问题等名义,骗取当事人财物,共涉及资金50.2万元。

今年6月19日,山西省绛县 人民法院依法对杨俊林六起诈骗案进行庭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5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8月 2日,绛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俊林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杨俊林因不服一审判决,于日前提起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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