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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修订出版法 新闻局放弃发放记者证职能

2013-9-24 12:26| 发布者: 肖淑娟| 查看: 169| 评论: 0|原作者: 蒋生|来自: 南方都市报

摘要: 澳门新闻局从昨日起就《出版法》修订文本进行33天的公开咨询。新法强调了新闻工作者的报道权、接近信息来源的权利、对信源保密的权利。还删去了出版委员 会等条文,工作通则、记者证等均由业界自定。在草拟文本前2年 ...
      南都讯 记者蒋生 澳门新闻局从昨日起就《出版法》修订文本进行33天的公开咨询。新法强调了新闻工作者的报道权、接近信息来源的权利、对信源保密的权利。还删去了出版委员 会等条文,工作通则、记者证等均由业界自定。在草拟文本前2年,该局已对2036名市民详细咨询,局长还花2个月走访了31家媒体、6家民间组织。

  保障新闻工作者采访权利

  昨日至10月25日,澳门新闻局将就《出版法》修订建议草案展开为期33天的公开咨询。该局公布了草案文本、咨询文本、重点修法内容介绍等。

  该局的建议草案特别明确保障新闻工作者的信息权,包括采访、报道和接收信息的权利;新闻工作者享有接近信息来源的权利,但不包括被视为涉及司法保密、国家机密、法律规定为机密、个人私隐的事实和文件。

  建议草案还特别保障新闻工作者行使对有关信息来源保密的权利,特别保障其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享有独立的保障且有刊登和发布的自由。

  无需官方委员会、通则、记者证

  这次修法的主要原因,被认为是原有《出版法》一些条文不合时宜。例如,现有出版法有“不得冒犯葡国总统和澳督”等规定,有议员批评此条款不合理,属于限制新闻自由。

  新闻局草拟的建议草案则按“只删不增”的原则,对原法律作出技术修订建议,体现法律保障新闻工作者权利的精神和原则。

  现有法律专辟章节设立“出版委员会”,其职责是保障出版独立,权限包括审议就新闻工作者等人士违反出版法的行为,可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有关事 实。现有出版法还称,总督在听取有关专业人士意见后,可公布新闻工作者通则。但是这些条文并未得到实施,澳门目前并无“出版委员会”,亦无通则。

  草案建议取消“出版委员会”及《新闻工作者通则》相关条文。此外,澳门特首去年已批示修改新闻局的组织法规,删去了其“官方发放记者证”的职能。澳门新闻局局长陈致平解释说,综合业界意见和民调结果,均倾向在法律框架外,由业界自决是否成立相关的自我规管组织。

  删除诽谤、侮辱等条款

  现有出版法还专门针对新闻报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11个条款就诽谤、侮辱的界定、检举、侦查、证明等作出规定。例如在侮辱案中,必须经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方能采纳相关证明。一旦涉及到总统、总督等人士,不采纳相关事件真实性的证明。

  新闻局的建议文本里,将这11个条款全部废止,有关行为则以《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为准。此外还删除法律的过渡性质的条文,配合基本法等法律的用词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过程

  撰写草案前 花2年咨询意见

  2010年3月,澳门新闻局以部分条文引起不少争议及未能有效实施为由提出修法。2011年12月启动首场“商议式民意调查”。由于系新闻局花 费350万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商议民调,引起业界反对。澳门传媒工作者协会称,反对在未充分说明缘何修法、修法方向等前提下浪费公款。

  此后澳门新闻局局长带队逐一拜访澳门31家媒体、6家民间组织,历时约2个月。对于备受争议的条款,该局交给业界讨论决定。

  这场争论中,澳门新闻局透露其主动要求删去“发放记者证的职能”,把身份认可交由新闻业界专业组织自行制定,政府仅提供技术协助。该局强调修法应以保障言论自由为出发点,并不是来管制传媒。

  而民调最终访问了2036名市民及67名传媒工作者,共277名市民代表及29名新闻工作者代表参与了商议日的“公众组”和“专业组”的讨论。 新闻局还举行了7次简报会,定期向新闻界通报工作进展。此外还举办了两场传媒公开座谈会,有28家媒体的57人参加。该局还收到了6份书面意见。综合并平 衡这些意见,新闻局作出了建议修改草案文本。

  草案公布后 公开咨询33天

  草案公布后,澳门新闻局将进行为期33天的公开咨询,咨询期内将举行5场面向媒体机构、传媒组织代表、记者、编辑的业界咨询专场及一场公众咨询场。

  澳门市民可以很轻易获取建议草案文本,以及咨询文本。在澳门半岛、离岛的政府信息中心、综合服务大楼、市民服务中心等均可索取。还可在新闻局网 页以及有关媒体的网页上下载。新闻还公布了网络、电话、电邮、传真等听取邮件的方法,还呼吁市民亲自到新闻局反映意见或者提交书面意见。

  咨询期结束后,新闻局将会分析整理意见,公布总结报告。草案经修订后,将交由法务部门跟进及行政会讨论,之后再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咨询文本不同于草案文本,还需要包括修法概述、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应法律情况、前期民调以及咨询结果等。咨询文本还列举了12个主要国家或地区的 “新闻评议会”、以及记者(传媒)通则,其中10个国家或地区无任何政府(公权)人士参与其中,均由业界、学界以及专业人士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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