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香港报业评议会发布《处理自杀新闻守则》,要求传媒应在报道事实,与保护公众利益之间求取平衡,避免产生“模仿”、“传染”效应。传媒若以血腥照片、煽情内容、夸张的表述手法报道自杀事件,是有违新闻专业及道德操守的,会对公众及自杀者家属造成困扰与伤害。
避免将自杀新闻刊于头版或网站首页;避免用特大字体标题;避免在自杀新闻之间建立相关链接;避免美化、感性化、英雄化自杀行为;避免将自杀描述 为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揣测自杀原因或将自杀原因简单化……这些香港禁止的做法,不少媒体仍在“大力彰显”。像南京一女子欲跳楼的图片,昨天就无遮无挡上 了主要网站的首页。 其实,媒体对自杀的肆意炒作已有诱发“扩大性自杀”的迹象,只是我们缺乏研究和警惕。有的孩子本无自杀念头,但在他人自杀意图和行动的感染下,受传媒误导,也会自杀。 当然,对包括自杀在内的突发事件,不报道肯定不行,适当、适度、及时的报道,有利于消除误会和谣言,稳定社会情绪,引导公众及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报道自杀,媒体要多疏导,多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切莫煽情,过度渲染有害无益。 (原标题:报道自杀不能没有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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