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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要懂得意识形态为何物

2013-9-2 11:49|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463|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同人民日报评论文章相商榷
  9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在意识形态领域领导干部要敢于亮剑》,希望领导干部要以党性原则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最大程度地消除分歧、凝聚共识;敢于对侵犯群众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要态度坚决地表明立场。

  笔者赞同这篇评论的立论。不过,纵观全文,好像不是谈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而仅仅是领导干部的群众观和法律观。只要以群众利益为根本,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在此基础上敢于发声,就是“亮剑”了。奇怪的是,以打击谣言起篇,以向违法乱纪现象问责落笔。如此“亮剑”,貌似跟意识形态没有多少联系。由此暴露出的问题是,“意识形态”这个词被泛化甚至滥用了。

  意识形态这个概念自从问世以来,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多个学者的诠释,形成了多个流派。虽然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它作为“观念的科学”并无争议。既然是观念,必然与现实存在差异,这就决定了意识形态的某种虚假性。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也持这种观点。政治领域也是意识形态最为集中的地带。所以,政府会把自己的执政理念当作正统的意识形态,把相反的理念作为批驳的对象。

  意识形态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广播电视媒体的报时,都可能包含着某些意识形态的特征。理解了意识形态与现实的区别,它为修正现实生活、改造人们的头脑而存在。明白了这一点,就应该把宣传和法律区别开来。微博上有谣言,谣言有意识形态领域的,也有非意识形态领域的。对于造谣,属于法律领域的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应通过宣传途径来解决。对于一个事物的看法不同,不宜用强制性方式把自己包装成真理,更不能用暴力手段打压不同观点者。毕竟,意识形态不是客观事实,无法用法律的条文强迫人家抛弃自己的观点,奉旨相信你的观点。

  作为领导干部,为民服务、造福社会才是自己应有的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飞扬跋扈,视群众利益为对立物,把个人和集体利益绝对化、政治化,这样的长官意志却披上了合法的意识形态的外衣,谁敢质疑就打压谁。如此一来,“意识形态”成为利益博弈的利剑,成为排除异己的手段。这样的意识形态,与社会规律背道而驰,越坚持矛盾越多,多强调民众越反感。最终,这样的“意识形态”哲学不得不靠强制性手段来推行。

  明白了意识形态的非现实性,就该尊重意识形态多元性的必要性,把法律的问题归法律,意识形态的东西归意识形态。这样,就不会把违法乱纪的现象上升为意识形态博弈的错误“高度”上。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意识形态只是个时髦的词语,动辄挥舞长矛要迎战。至于博弈的对象是谁,别人的观点是什么,不认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未知数还很多的情况下,喊着“亮剑”,这样的呐喊岂不是很孤独很无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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