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单位500万元转入女友账户用于购买理财,某报社实业中心副主任岂某及女友马某,被西城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刑6年。二人以涉案款非公款等原因,提出上诉。 500万理财获利8000 案发前,48岁的岂某为某报社实业中心副主任兼呼伦贝尔中电草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草原公司)总经理,其女友马某曾是呼伦贝尔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客服部客户经理。 检方指控,2010年12月23日,岂某伙同马某私自将公司500万元转入马某个人理财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时间为14天,获利8000余元。2011年1月7日,马某提出现金500万余元存于草原公司账户内。二人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岂某此前曾供述,2010年12月中旬,草原公司刚成立,马某说她的老同学王某提出来买理财产品能赚些钱。 马某供述中提到,王某当时是某支行领导,2010年12月23日,王某按照事先讲好的、将草原公司的500万元转入她账户买了理财产品。但在整个转账过程中,她都没有参加,由于双方关系好,“单据的签字是王某代签的”,王某有马的身份证复印件。 王某证言显示,曾跟马某在闲聊间提出了理财产品,“马某个人要购买理财产品”,之后让手下办理了相关手续。 庭审时,岂、马二人均对指控提出异议,500万元不是公款,且挪钱到个人账户系银行王某等的个人行为。 一审法院没有采信他们的当庭辩解,在判决书中引述了他们之前的有罪供述节录,认为被告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年。 律师称案款与报社无关 宣判后,二人提出了上诉。 辩 护律师认为,此案在侦查阶段,银行王某均用“如果岂某和马某不知道,我不可能同意”等猜测性言词,推论岂某事先知晓购买理财的事情,但“猜测”无法证明岂 某事先知晓,更不能证明岂某授意挪用公司的钱购买理财。另外,报社系国家事业单位,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岂某自己的公司合作成立了草原公司,因此认为涉案的 500万元属于草原公司财产,与报社已经无关,不属于一审认为的公款。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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