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李怀亮涉嫌杀人,法院在缺乏足够证据、担心受害人家属上访的情况下,于2004年书面“承诺”尽量判李怀亮死刑。今年4月25日,李怀亮被无罪释放。近日,河南平顶山检察院就“死刑保证书案”发表看法,称不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将重新立案侦查。
在李怀亮被羁押12年的时间里,当地法院历经八次审理、四次判决,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驳回重审,最终被当庭释放。李怀亮重获自由,舆论为之欢呼,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释放李怀亮彰显了司法公正。的确,对于证据不足的嫌犯,法院不能追究法律责任,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律理念。坚持疑罪从无,秉承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目的在于避免冤枉无辜。 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长期失去基本人身自由,这样的嫌疑人也是名副其实的受害者。在我国,有类似遭遇的受害人,绝不止一个李怀亮。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获得应有的自由,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精神。不过,在欢呼这样的司法公正之时,也不应忘记“疑罪从无”原则所体现的公正,只是由局部的正义带来的公正。真正的司法公正,既要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冤枉一个好人,更要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引起舆论关注的命案,司法机关要么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要么片面追求破案率,结果酿成了冤假错案,丧失了公平正义。这样的案例每发生一起,在冤枉了无辜者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避免这样的悲剧,需要法院在审理人命关天的案件时,尤其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保持足够的谨慎。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在他看来,“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宁可错放,也不错判,在现阶段有着特殊的意义。我们在肯定这个观点的同时,还有清醒地意识到,不枉不纵,才符合正义的最大化原则。这是因为,冤枉一个人,必然有人逍遥法外。作为司法机关,不应仅仅满足于做到疑罪从无,更要追求找到真凶。找到并依法惩罚真凶,给受害人家属有一个负责的交待,和秉持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同样重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很早时候,我们的先辈就认识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掉一个坏人,才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保证。司法公正,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每个案件时,以事实为准绳,以惩罚邪恶为最高目标。对于命案,不受行政指令和舆论压力的干扰,不能因估计有人上访而妥协,以免挂一漏万。 司法公正,需要司法工作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对得起事实的推敲。这,才是真正的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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