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二元结构,这个说法听起来蛮不错,却是区别待遇的别称。说得再直白一点,就是歧视。作为理想和口号,“平等”、“自由”之类的词很漂亮,对照现实,我们总能意外地发现,不平等才是绝对的。人活着的时候遭遇着不平等;遇到事故离去后,所享受的待遇,同样可能存在差别。这样的差别并非因为受歧视者生前做错了什么事情,而仅仅因为他们的出身被莫名其妙地“低微”了许多。 目前,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善后工作正在进行,遇难者遗体将统一火化。一位遇难者家属称,赔偿谈判正在进行。政府工作人员称按照河南省内标准,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河南商报》2月4日报道) 震惊全国的义昌大桥坍塌事故,桥梁坍塌原因至今存在争议;死亡人数也曾数次变动。这些事情,总有真相大白的时候,但对遇难者家属的赔偿标准,万万不可继续执行城乡差别了。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城乡差别,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扶持了城市居民。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损不足以奉有余”的现实版,属于老子所批评的“人之道”,与“天之道”的“损有余而奉不足”刚好相反。农村和城市,本无贵贱之别,只是生存空间的不同。人为的政策规定,尊城市贬乡村,厚市民薄农民,在本该地位平等、待遇对等的城乡居民,给对立起来。如果说这种歧视性规定在三十年前还可以理解的话,今天再继续执行这样的歧视性规定就无法原谅了。 以往,遇到灾难事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死亡后,死亡赔偿标准迥异,导致国人愤愤不平,呼吁给予中国人“国民待遇”。类似的不平等还表现在,火车、汽车遇到灾难,和空难相比,遇难者的赔偿金额也很悬殊,以至于有些轻生者愿意乘坐飞机,那样他们的亲属可以拿到更多的赔偿。义昌大桥事故,遭受不幸的全部是车辆,遇难的人儿,他们都是事故的殉难者,一个时间、一个地点,遭遇同一起事故,他们遇难后所得的赔偿如果有别,姑且不说如何伤害他们的亲属,负责处理赔偿的部门,你们该扪心自问:这样的歧视性赔偿,可否对得起冤死的农村户口灵魂们?如果对不起的,假如那些遇难者是你们本人,假设你不幸是中国农村户口,你在天堂那边,该作何感想呢? 国民待遇,本是给予外国机构、居民以所在国的平等待遇。这个国际性规则,是对欺生劣习的抵制。一个国家的居民,在世的时候都是劳动者,都是纳税人,他们的“死亡价格”偏偏要被弄出个天壤之别,这种规定的法律依据何在,人性何在?若不能说出个所以然,这个“所以然”不能令公众信服,请主动收回类似的歧视农村户口的规定。这个呼吁,只希望给农村户口的遇难者一个应有的国民尊严,给他们应有的“国民待遇”——尽管他们并未外国人。 区别对待城乡遇难者的赔偿标准,造成人们常说的“同命不同价”,这样的规定太荒唐。诚如网友所言,如果不纠正这样的规定,“中国永远也走不到现代化发达国家之列!错误的理念,将决定人们的错误行为”。 一个国家的居民,假若连基本的人格尊严都无法平等,想必“托生就成了个绝对的技术活”,只能在出生前找个人命尊贵的爹娘来到世间。否则,命贱的悲剧,早晚在候着你。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3/0204/06/8MRN8QHO0001124J.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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