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一直比较尴尬。版权立法者不待见新闻作品,理由是时事新闻缺乏创造性。立法者对新闻业务不熟悉,让新闻作品的版权被边缘化。熟悉新闻业务的立法者,可能是媒体的福音,但对新闻从业者来说,则未必能高兴得起来。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去年底呈报国务院。送审稿中对新闻媒体职工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作出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汇编方式出版自己作品权。而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山西晚报》1月28日报道) 版权立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益,二是鼓励创新。修订《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力度没见增加,对新闻从业者的权利采取类似“土改”的办法,剥夺其所有权。虽然给予其署名权和汇编权,但核心的权利统统打包送给新闻单位。新闻从业者对这个修订方案反响强烈,不见新闻单位站出来表态。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任何权利的归属,都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即便是自然权利,其最终归属,也有个博弈的过程。《著作权法》修订,重新确定职务作品的权属问题,确有必要。社会进步,需要从法律层面明晰各项权利的归属。尤其是主体多元的权利,科学分配权利的“股份”,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版权法里的职务作品,同样有科学分配归属的必要。记者的职务作品,确实利用了单位的资源和资金,传播也利用了单位的媒介平台。以前的法律把职务作品直接划给记者,新闻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予以相应的修订,固然必要,只是不能矫枉过正,用“土改”方式剥夺劳动者的版权地位。 记者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如果真正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需要国家版权局面向全国新闻单位征询意见。征询意见,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既征求所有新闻单位的意见,征求新闻从业者的已经。同时,还应广泛征求学界的意见。版权的所有内容,如何在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者之间抽象地分配,如何厘清新闻单位的法人作品和新闻从业者的职务作品的异同,显然不是职能部门能单方面主导的。 有人说,西方记者的职务作品,版权归单位所有。这个说法,可以参考,前提是必须告诉新闻从业者,西方新闻媒体给其从业者提供的薪酬和待遇如何,对其权益的保护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把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搞清楚了,再来看记者职务作品的权利分配问题,才比较公平。否则,只言片语援引一个条款,看似公允,则未必符合科学精神。 记者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新闻单位应享有合理的比例,但不宜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因为,职务版权是记者个人的权利,职务版权如果归新闻单位,一个新闻单位至少有几十个记者,其版权收益未免过多。这样一来,级从事新闻报道的积极性一旦受挫,最终遭殃的不仅是新闻单位,而是整个新闻行业。长远和眼前的得与失问题,立法修订者不可不事先充分考虑到。 国家版权局肯于聆听业界代表的做法可嘉,希望不要急于提交给全国人大,而是利用网络媒体,公开征询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者的意见,权衡权利,再行分配。中国的新闻业要做大做强,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不合理分配,显然不大现实。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3/0128/04/8M9FA31G0001124J.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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