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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某些专家的“伪大度”

2012-11-14 16:46|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532|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虐童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利益,应该正视而不是“伪大度”,或者为搏出位故意和民意唱反调。但凡“伪大度”者和刻意唱反调者,都应警惕。
在生活中,小气的人缺朋友,因为吝啬者顾了自己忘记了别人。小气不受欢迎,并不等于所有的大度都受欢迎呢?事实并不是这样。有的“大度”披着慷慨的外衣,实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且看最新的案例。

2012年11月12日,上海市法学界有关人士举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30余名专家对该问题各抒己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曾撰文指出,不应过度受舆论与民意的影响,在刑法中增设所谓的“虐童罪”。“现在真的已经到了防止‘刑事立法狂躁症’的时候了。”(《潇湘晨报》11月14日报道)

温岭虐童案主角被“软着陆”,舆论普遍感到失望,当然也有人兴奋。失望者因虐童罪行无法受到惩罚而心寒;高兴者因虐童最不上刑而庆幸。失望的主要是民众;庆幸的成分稍稍复杂一点,虐童当事人及其家属自不待言,某些法学工作者,还有极个别替虐童教师辩护的媒体人士,他们自然觉得这是“正义”的结果。

对待虐童行为的惩处态度,由利益观所决定。其他人的态度如何,可以理解。少数法学学者反对设立虐童罪,就颇为可疑了。法的本质是什么?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公正。对此,无神论和有神论观点一致。有神论认为,法必须公正,它体现着神的意志;无神论同样赞成发应公众,因为法是集体意志的象征。法如何才能公正,朴素的观点讲究对等,你犯下什么样的罪行,就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所谓的以牙还牙,就是代表。现代法律主张惩罚的文明,但并未改变公正的本质。某些法学学者只看到了字面的公正,没有看到公平背后存在差异。以虐待为例,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受到虐待后懂得主张个人权利,未成年人则未必能同样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属于画蛇添足的东西了。我们的这个法律,因为立法者考虑不周,没有将虐童行为上升到刑罚的程度,造成了虐童现象比比皆是,法律爱莫能助的尴尬局面。温岭虐童事件,是个很好的契机,以此敦促刑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刑罚处分的条文。遗憾的是,个别专家打出“刑事立法狂躁症”的旗号,实质上为许多暴力犯罪行为提供保护伞。

虐童不入刑,盗版不入刑,刑法轻装上阵,刑事罪名减少,法学教育省事了,法官省事了,犯罪现象会不会自觉消失,想必没人敢打包票。法律不以惩罚为目的,惩罚只是法律的必要手段。如果连个专门的罪名都没有,名不正则言不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再明察秋毫亦无用。温岭虐童案主角被释放,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找到更合适的罪名,估计就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惩罚了。对此,法学界应该本着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出发,不能过于吝啬某个罪名,好像多个罪名就要滥杀多少无辜似的。起码,虐童罪这个罪名,不是国人的发明,新西兰、德国等国家为遏制虐童行为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法国、荷兰、日本以及香港地区并未设立具体罪名,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虐童行为纳入到其他犯罪的规制范围里。我们的某些法学专家,为什么就公然反对这个罪名的成立呢?只能说,把个人的利害关系当作全体国民的利害关系了。你不是孩子,你家没有孩子,你家的孩子没有受到虐待,你亲朋家的孩子没有受到虐待,就以为虐童罪多此一举,谁“鼓噪”设定这个罪名,谁就患上了“刑事立法狂躁症”。也许,真有这么个病症,但至少,对于虐童的入刑问题,不该是狂躁的产物。我们在儿童身上看到了自己的过去,假如那个时候我们自己受到肉体和精神的摧残,我们还会如此“大度”,唱着《水手》中“他说风雨中这点痛算什么,擦干泪至少我们还有梦”一笑而过吗?

虐童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利益,应该正视而不是“伪大度”,或者为搏出位故意和民意唱反调。但凡“伪大度”者和刻意唱反调者,都应警惕。对于虐童罪罪名问题,网络舆论值得听取:“法律不是专家的一派胡言!大家和社会需要决定!”“一切法律是准从不违背民意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脱离人民大众,一意孤行的前进只会造成后来弥补的一片哗然,人是根据环境在不知不觉的进化,那法律更应该随事物的出现行为审时度势的变化,这样的法才会跟上社会前进的脚步,而不是迂腐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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