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0月11日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心原副主任兼业务部、营销部主任何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9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至2010年,被告人何勇利用担任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华南片区经理、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后改名为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业务部)业务员郑莉(另案处理)、重庆天柯广告有限公司和重庆北松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开弟(另案处理)及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总裁邱波(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签订合同内容相同、合同价款一高一低的两个广告合同的方式,将合同差价款共计726.355万元据为己有,何勇从中分得合同差价款205万元。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何勇利用担任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业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小淞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淑芳、湖南合力昌荣商务拓展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尹跃麟在购买重庆电视台相关频道全天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淑芳、尹跃麟所送的钱款共计7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公诉机关指控何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726.355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定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鉴于何勇因行贿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归案后,退出了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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