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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政府电视台播节目必须带字幕

2012-7-11 09: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3| 评论: 0|原作者: 孙乾|来自: 京华时报

摘要: 政府电视台播节目必须带字幕

  本报讯(记者孙乾)国务院昨天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

  影视制品应配字幕

  条例要求,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同时还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做了要求。条例规定,其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与此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禁占无障碍停车位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而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此外,条例对于残疾人驾车停车问题也作出规定。要求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设置并标明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其他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完善紧急呼叫系统

  为了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条例还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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