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权利,不该是空泛的口号,而应立足于现实。人类文明的进程,与权利的完善程度成正比。在权利家族中,表达权属于基础性权利。何谓表达,语言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都曾做出过诠释。权利的边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对权利的认识和诠释,难免存在一定局限性。以表达权为例,表达固然与言说相关,但表达还有自己的邻接权。表达的邻接权通常为语种的选择和字体的选择。使用同一个语种表达者,还应有选择特殊字体自由表达的权利。以汉字为例,若非新闻媒体等《通用语言文字法》专门规定的介质,公众有自主选择他们喜欢的字体来书写。如今,这种的权利,在特定情景下将被禁止。 5月16日,教育部门透露:今年高考,考生不能用繁体字写语文作文了。(《北京日报》5月17日报道) 参加高考语文的考生,在试卷上写简体字和繁体字,法律没有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是从权利的角度进行了规定,而无明确的义务性规定。例如,该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自然人来说,自身的权利可以积极主张,也可以主动放弃,只要没有法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权利本身并无强制性。高考语文试卷上,考生只要用汉字答题,并不违法。教育部禁止考生使用繁体字答题,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需要广泛征求民众的看法。缺乏民意基础的行业性规定,也许卷面整齐划一,代价是剥夺了考生的字体选择权。这个权利,看似无关紧要,实则是对公民表达权的变相禁锢。对于那些古文功底好,习惯于使用繁体字的孩子来说,显然造成不公。 尊重公民的权利,考验着行政管理部门的智慧和人性化程度。我们使用的语言文字,是中华文明的最大遗产之一。国家以立法形式规范语言文字,为的是社会交际的需要。立法限制本身不是目的,立法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交流和文化传播。今天的简化字是否科学规范,学界和民间均有质疑。特别是在电脑日益普及的时代,技术正在把我们从繁重的书写工作中解放出来,使用繁体字给人们工作造成的负担在减少,而繁体字更有利于今天的人们了解中国的汉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给公民提供自主选择书写字体的权利,而不是相反。这样的不限制,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内地和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有利于增加中华文化的凝聚力。行政手段的片面打压,限制了两岸四地的文化交流不说,还涉嫌侵犯了公民的字体选择权。权利被无端挤压,其危害更为恶劣。 中学语文有文言文课程,文言文最佳的教学效果需要用繁体字来书写。假如一个学生既识得简体字,也写得来繁字体,我们应该庆幸有这样的双料学生才是。高考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给考生以尽量多的自由度,尊重考生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简单的一刀切,也许阅卷的部分老师高兴了,问题是这样的高兴建立在剥夺考生部分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之上,得与失相比哪个更多,哪个更少,应该是教育部政策制定者首先预计到的。 禁止高考考生使用繁体字,网上赞同的声音寥寥无几,反对的声音占压倒性比例:“古文和古字是一体的,你们却非要把它们分开。有本事你们连古文也别考,古文诗词都去掉之后看看语文课还能剩下多少内容。”“繁体字为什么不能用,那也是几千年文化的结晶。”“繁体字和简体字都是一样的又怎么说?” 多点自由选择的权利,少点奴役和限制,利国利民,何乐而不为呢?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2/0517/04/81MB6AQB0001124J.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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