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权利和责任对等。权利是个动态概念,不同的时代,“权利”家族既有新丁也有亡灵。新生的权利,必然顺应时代而生;谢幕的权利,因缺乏现实的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时代,公民享有发帖权,前提是必须恪守信息真实性原则,信息发布不得有悖于现行法律。发帖权的名字虽新,却只是表达权在网络时代的延伸。权利意味着自由,自由伴随着责任。有发帖权,必有与这个权利相对立的权利——删帖权。究竟谁享有删帖权,至今远未达成社会共识。没有共识,必有纷争。 5月8日,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湖南耒阳人社局2名副局长斗殴,人社局方面对此否认,并发函要求警方立案调查并查处网友。该论坛站长因拒绝配合删帖被网警叫去“强制问话”,并称事后遭网警发短信威胁。涉事网警称其有权要求对方配合调查,拒绝回应是否发威胁短信。(《扬子晚报》5月9日报道) 信息不透明,环境必有暗影。人脑也是一个世界,阴影即真空。人的脑海里,没给阴影预留位置,对于想知道的事情,在信息缺省时,需相关信息补缺。如今的传言,有点像宋江,变成了“及时雨”。网上传出两个副局长打架的帖子,对当地居民来说,自然相当及时。涉事单位请求网警删帖,网帖所在论坛的站长拒绝删帖,结果被强行问话,最终帖子被删除。报道中没有明确陈述是站长删除的,还是网警操刀的。 副局长打架事件的真伪,并不明朗。莱阳人社局的红头文件,否认有这回事,坚决要求删帖;网警承认两个当事副局长之间有过吵架,但否认打架。吊诡的是,对于媒体的调查,网警采取回避态度。如何看待这起删帖事件,关键要搞清楚谁享有删帖权。 发帖作者,在拥有发帖权的同时,还享有删帖权。表达自由,发帖是发达,删帖也是表达。发帖者自己觉得不妥,自行删帖,这是其自由。作者删帖,有个前提,这就是删帖必须自愿。假如作者在遭到外部压力后,不得不删帖。这样一来,删帖虽然在形式属于表达自由的一种,只是违背了表达自由的精神,应追究外力施事者的法律责任。表达不自由,信息必然不全面,最终给社会制造不稳定因素。 删帖权,是一个缩写的词。作者的删帖权,属于权利的范畴。这种权利,更多适用于公民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删帖权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删帖的权力。权力呼吁职责的范畴。在我们这里,作为权力的删帖权,通常被认为属于网警。网警是执法者,既然是执法,执的是被法院认可的法。一个帖子的信息是否真实,遇到争议,应该由法庭审理后作出裁决。网警只能是判决书的执行者。依照判决书删除一个不实的帖子,这种环境下的删帖,网警履行的是法定的删帖权(力)。现在,网警仅凭单位的一纸书面证明,便欣然或坚决删帖,要么会导致误删,要么践踏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样的删帖,换来的只是暂时的舆论一律。从长远来看,则是在制造民怨,制造不稳定因素。网警依据单位证明或自己的喜好删帖,涉嫌言论管制。言论管制,若不能得到规范,随时都是言论自由的不定时炸弹,早晚让这个社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这个新闻中,还涉及一个权利主体,这就是站长。网络论坛是一个开放的平台,需要管理者,管理者也有类似的删帖权力,体现在审核帖子是否可以符合论坛发帖规则。也就是说,论坛管理者有事先审核权,对于不合规定的帖子有不予通过权,但没有事后的删帖权——假如每个帖子都经过事先审核的话。 耒阳网警强行要求删帖,论坛的站长敢于说不,这是权利意识觉醒的写照。这位站长感动网友,不是没有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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