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法定权利,就像“防弹衣”,只要与我们形影相随,就可以保证人们免于无端的恐惧感;当我们被伤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开端。秩序是社会稳定之源,发展是社会的终极目标。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需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在权利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权利的实质是资源的均享。贪欲,是人性的一种。贪欲以侵占为宗旨。约束人性中的贪欲,靠良心和道德的约束实现“自治”,这种“无为而治”从古至今都不具有普遍性。故而,通过立法,保全每个人应得的东西,限制非分的东西,法律遂成为必需品。作为法律之母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赋予了职能部门的权力。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否兑现,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指标。《宪法》第35条赋予每个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里的“自由”,与“权利”同义。 行政权力需要监督,才可以造福民众;公民权利只有落地,每个人才可以感受到人格尊严的可贵。权利的落地,远比颁布一部法律要复杂、困难得多。以公民的结社权为例,不管是文学社还是组建其它团体,包括为政治诉求而结社,只要公民的结社不危及国家安全,有助于社会的发展,有助于思想观念的沟通,结社权就不应被忽视,更不能被变相禁止。禁止公民的宪法权利,牺牲的是公民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这些内在的情感因素一旦缺失,人们的幸福感随之减少。幸福感每降低一点,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将反向增长。反观以往我们的公民权利,有些权利还像飞机那样,在空中盘旋,远未真正落地。公民权利,假如只能仰望,不能触摸,更无法“随身携带”,权利之轻,也就是人格之轻。权利要恢复其本来的重量,需要“护花使者”出现。
5月7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李立国表示,中国还将改革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政治类、人权类社会组织“虽然不是发展的重点”,但“在登记管理上是平等的”。(《新京报》5月8日报道) 给予政治类、人权类社会组织以平等的登记权,对这个迟到的表态,我们依然表示热烈地欢迎。“政治”,不是危险的代名词,也不是错误的邻居。政治是一项权利,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参与选举,可以对国家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单个人的智慧比较有限,真正的政治从来不是哪个人的垄断品,而一种开放的社会资源。政治性社会组织的大量存在,可以为社会治理建言献策,可以开启民智,也可以监督社会。同样,人权类社会组织,也是社会文明的护航者,既造福公民个人也服务社会。政治类和人类类社会组织是政府和公民的朋友,而非敌人。以前,有些部门将这些组织怀有偏见,甚至采取敌视的做法,反而不利于社会沟通,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社会效果。 平等对待政治类、人权类社会组织,顺应了历史潮流,也贯彻落实了宪法条文,同时也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人与人之间,最怕有座墙。所有墙中,危害最大的是心墙。同样,在政府和民众之间,相互信任应是最高境界,而信任的实现,需要是经常性的真诚沟通。沟通,需要拆除一切阻碍在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墙体,包括无形的心墙。允许公民依法组建社团,显然是保持良性沟通的最佳策略之一。 公民权利真正落地,就是政治文明之旅的开端。希望民政部能兑现自己的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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