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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记者因拿“广告经营提成”被控贪污 获刑5年

2012-4-27 17: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8| 评论: 0|原作者: 范丽芳|来自: 中新网

摘要: 2010年8月30日,山西一记者程常乐被该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贪污公款”。 25日,此案在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第8次开庭审理,最终一份长达16000多字的刑事判决书判定程常乐因“广告经营提成”构成贪污,获刑 ...

   2010年8月30日,山西一记者程常乐被该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贪污公款”。

    25日,此案在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第8次开庭审理,最终一份长达16000多字的刑事判决书判定程常乐因“广告经营提成”构成贪污,获刑5年。

    据程常乐辩护律师李才本介绍,今年58岁的程常乐从事新闻工作30余年,2002年晋升高级职称,累计发表稿件6000多篇。1997年起,担任晋城市泽州县通讯组副组长。

    2005年,中共晋城市委机关报《太行日报》与晋城市各县(区)协商,为各县(区)每月在该报出一期专版,并委托程常乐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主编。

    同年,报社又规定各县区版第4版为广告版,可以以广告费的名义收取费用。报社将收取的广告费的30%留作交税及有关费用外,剩余的70%返还各县(区),联系广告人的提成办法,由各县(区)自己制定。

    70%的广告返还款返给了谁?

    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2005年5月,太行日报社泽州版开办后,泽州县委县政府决定由泽州县委通讯组负责此项工作,因人员、经费等问题,各县区版运行困难,太行日报社将广告费70%返还给通讯组,由通讯组做为办刊经费使用。

    但被告人程常乐代理律师李才本称,县区和通讯组没有资格办报,这笔返还款就是返给泽州版,理应由程常乐等人所组成的“太行日报社泽州版编辑部”使用。

    广告提成还是贪污公款?

    关于这笔款项的使用,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8月30日交给当地法院的起诉书中写道,“被告人程常乐在2005年5月到2007年7月,利用担任泽州县通讯组副组长主管太行日报泽州版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手段,个人擅自决定将太行日报社返还给泽州县通讯组的70%(97741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程常乐本人介绍,作为太行日报泽州版负责人,当初针对这笔返还款制定了一个三七分成规定,即泽州版留“三”作为经费开支,个人提“七”为个人的劳动报酬。“个人的提七包括联系广告、撰写稿件、设计版面、校对、稿费等近20项劳动成本,是一个包干报酬。”

    “返还款三七分成的规定,是由泽州版筹办时经组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公诉方却说是我‘擅自’制定的;就算是我制定的,做为太行日报泽州版的负责人,按劳动法第47条规定,我也有这个权利。联系广告人拿提成,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体现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全国新闻媒体都是这么做。” 程常乐告诉记者。

    关于此案所涉的“提成”金额,李才本辩称,程常乐兼职主编期间共有5人领取提成,自己所拿提成不是公诉方说所的9万多元,而只有2万多。

    4月25日法庭审判现场,经控辩双方辩论,泽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常乐辩解三七分成是有规定的,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三七分成系泽州县委通讯组集体研究后决定的,其所提该点异议不予采信;被告人程常乐提出的其它异议无相关证据支持,且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当日,泽州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程常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97441元依法予以追缴。

    审判结束后,李才本告诉记者,法庭宣判结果后,程常乐当庭表示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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