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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个人敏感信息收集须获信息主体授权

2012-4-13 12: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31| 评论: 0|原作者: 刘菊花|来自: 北京晨报

摘要: 工信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规定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必须得到个人信息主体授权,信息使用后须删除。

据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12日正式宣布,《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编制完成,现已作为指导性技术文件通过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正按照国家标准审批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应当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这项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了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但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这项标准还正式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划分了收集、加工、转移、删除四个环节,并针对每一个环节提出了落实八项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

据介绍,这项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测评中心等30多家单位参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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