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自何时起,我们的绰号多了。诸如“山寨国”、“拆那国”之类的,听了有点别扭。绰号多含有贬义,若非特殊癖好,相信没谁愿意顶着绰号逛街。个人这样,国家何尝不是如此?我们创新不足,模仿的尽头蛮大。受害者视中国为“山寨大国”,我们该洗心革面,还是无视世界舆论,我行我素,看我们自己的选择了。 3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发质疑。按照新的规定,即使权利人未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组织也可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日报》4月5日报道) 音乐作品所有人创作的东西,面世三个月后,自己若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权,和发射到太空的卫星,地面指挥中心指挥失灵,太空秩序将会乱成什么样子,不得而知。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一样,属于智慧产品,其所有权通常属于著作权个人专有。如何支配,作者才是真正的老板,他们说了算。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允许发行三个月的录音制品,任由第三方反常转录,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费用,就算合法,理由是属于法定许可之规定。法定许可是什么?这是中国著作权法独创的一个规定,是以保护信息自由流通为借口,变相剥夺著作权人个人作品使用权的规定。通俗点说,张三创作的作品,依法属于私产的范畴。但是,行政主管部门想干涉你的私产,怎么办?横空出世个“法定许可”条款,仿照当年的“土改”正常,强制性推行“文改”政策。名义上保留作者对作品的所有权,只是使用权给变相剥夺。著作权法说了,转载或其它使用者不用征求作者的意愿,无论他是否同意,只要你支付稿酬,就可以用了。这样的创举是否科学,值得商榷。著作权法颁行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法定许可最大的受益者是盗版者,作者基本上“被雷锋”。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艰难,除了难在执法,恐怕还与立法的先天缺陷有关。 法定许可,本来是针对新闻作品的。在我们的著作权立法者看来,如果一家媒体报道的东西,不允许其他媒体转载,或者必须征得原发媒体及其作者同意,受害的公众。法定许可,从经济上保护了原发媒体及其作者的利益,也照顾了公众的知情权,按照该是双赢。结果呢,原创的东西变作嗟来之食,转载变成了免费的午餐。媒体的著作权受到损害,同时也养成了侵权的恶习。至于公众的知情权是否因法定许可得到保护,相信每个人都有发言权。 音乐作品和新闻作品不同,它没有时效性,著作权保护作者的作品,不至于损害公众的著作权,更不会损害新闻自由。搬出法定许可这个“家法”,除了损害音乐人的版权,挫伤他们的创作积极性,给懒人翻唱提供便利外,最大的受益者想必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了。在中国,谁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者?肯定是各级版权管理部门了。这些机构坐门收费,只要给他们交了费用,甭管谁的作品,我们尽可以演绎和翻唱。即便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肯于主动联系音乐作品所有人,给他们送去费用,必定收费部门要扣去不菲的手续费。在我记忆里,管理部门提取版权费用大约是30%。也就是说,我们100元的稿费,经过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的手代收,三成的收入就归他们所有了。全国的音乐商业机构倘若都这样做,最富的不是辛辛苦苦写词谱曲演唱,而是坐收渔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难怪,部门立法,不优先照顾自己的利益,难道会照顾作者的权益?. 网上对这个法律条款的修订,反对声一片。国家版权局能闻过即改吗?我们拭目以待。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2/0405/03/7UA0NN8N00014AE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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