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雨欲来风满楼。每年春节过后,2月14日情人节和3月15日的消费者权益日,俨然变成了新兴的两个盛大商业节日;前者是卖花、饭店加开房,后者是借着打假的名义,商家竞相推出打折促销活动。如今的3?15,痛说“商业受害家史”变成了媒介符号,由央视主办的打假晚会所包揽,作为“受害者”的消费者,貌似没有太多的痛苦可言,相反倒是热衷于打听哪儿有促销活动,看看能不能趁着消费者权益日这天,买到更多的打折商品。满足度如此低,正中商家下怀,不失时机让消费者这些大爷们快乐一天,似乎成了时髦的商业默契,进而变成一种合法的商机。至于“权益”二字,真正在乎这个的有多少,我颇怀疑。
商业活动是消费社会的血液,商业成为满足公众生活需求不必可少的内容。正因为这样,也给商业投机活动提供了可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法制不健全,消费者对品牌产品的识别能力有限,假冒伪劣产品一度甚嚣尘上。诉讼成本的高昂,诉讼周期漫长,消费者遇到商业欺诈不是到法院起诉,而是到媒体投诉。3?15最终变成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媒体参与打假功不可没。 现在,假冒伪劣产品依然存在,其数量和猖獗程度,与二十多年前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消费者权益日依然还在,如何度过这个假日,考验着商家对待消费者的态度。 在我看来,就像中国人对南京大屠杀耿耿于怀相似,消费者希望商家应怀有集体忏悔意识,对昔日对商业秩序的扰乱、对消费者的不忠,有所反省,而不是欢天喜地地弄出一番促销活动。把消费者权益日当作商业促销,本质上是对“权益”二字的背叛,是对消费者的漠视,对商业不忠历史的健忘。作为消费者,应该在这天抵制消费,应该从舆论上要求商家鞠躬道歉。遗憾的是,商业促销方兴未艾,商家和消费者皆大欢喜,独剩下一台电视晚会在那里苦撑着。这样的3·15权益日,是商业精神堕落的典型写照。这种状况不改变,还不如取消这个权益日,免得被赋予太多的铜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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