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明
传媒业的“版权战争”日趋激烈。起初,媒体的版权之争只限于同类媒体的纷争。随着电子媒体的兴起,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的版权纠葛,让传媒业的版权战争变得复杂起来。当下,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版权纠纷上升为“主要矛盾”。
版权法并不保护新闻事实本身。众所周知,事实本身无法垄断,新闻事实同样如此。媒体采集信息,依照自己的新闻理念加工事实,即便同一个新闻事实,经过不同媒体的加工后,生成的新闻产品也各具个性。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保护所有有创意的作品。所以,不少国家的版权法(我们国家的版权法称为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创意的新闻报道手法,包括新闻标题和新闻报道风格,还有报刊的编排版式。网络媒体在使用新闻报道时,应该尊重传统媒体的版权。假如允许网络媒体鹦鹉学舌般照搬,传统媒体的汗水就白流了,其“新闻生意”甚至得不偿失。法律不加强保护媒体版权,网络媒体的“嗟来之食”难免吃得更多。问题在于,长此以往,传统媒体失去了创新能力之时,网络媒体的“美餐”还能继续?
新闻媒体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条文,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这一点,需要包括报纸在内的所有媒体及其从业者,除了具备良好的新闻素养外,还应充分意识到新闻产品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懂得自觉维护自己采写的新闻作品版权权益。以报纸为例,应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密切关注本单位新闻报道被转载的情况,对于版权侵权及时说“不”。报纸版权的保护意识,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广西纸媒已经做出了表率。当时,轰动全国的广西广播电视报诉某报转载电视节目案,成为新闻界版权保护的经典案例。在版权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传媒业的版权保护意识反而显得慢了一拍,这对壮大媒体自身显然非常不利。
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应该是知法守法的楷模,尊重他人的版权,保护自己的版权。只有版权意识提高了,版权侵权的成本才增加,版权纠纷的现象才有望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