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一定不辜负检察院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努力学习以回报社会。”昨日,当灞桥区检察院办案人向李某某宣读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李某某流泪表示,一定会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这次机会,重新做人。 2010年10月23日凌晨,位于灞桥区狄寨塬上的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李某某在网吧上网时,盗取收银台内现金3000元,次日凌晨,李某某再次到该网吧窃取现金3000元时被当场抓获。 灞桥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该案时,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大学生这种特殊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委会作出了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李某某的家长感激地说,孩子因一时的冲动差点葬送了前程,在人生最紧要的关头,是检察机关人性化的执法挽救了孩子的前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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