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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立法是个标本

2011-11-28 18:14|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656| 评论: 2|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没有意外事故的社会从来都不曾存在过。事故,既有天灾,也有人祸。无论社会再发达,意外的变故都无法降为零。对社会管理机构来说,完全避免灾祸并不现实,重要的是对待灾祸的太多。多年来,我们的不少职能部门在问题 ...

  没有意外事故的社会从来都不曾存在过。事故,既有天灾,也有人祸。无论社会再发达,意外的变故都无法降为零。对社会管理机构来说,完全避免灾祸并不现实,重要的是对待灾祸的太多。多年来,我们的不少职能部门在问题面前,狡辩多于虚心接受批评。狡辩无非是推卸责任。畏惧责任,说穿了出于自利的考虑。推卸掉责任的同时,可能为更多类似隐患的发生埋下了祸根。在灾祸面前,能不能汲取教训,能不能制定预防类似悲剧再度发生的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衡量着权力部门的良心。

  11月27日,温家宝出席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他称已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京华时报》11月28日报道)

  甘肃的校车事故,让校车安全话题骤然变热。稍微留意新闻报道的人,不该忘记两个月前湖北的沉船事故。沉船事故的遇难者,也是从学校回家的孩子们。那次血的教训,别看舆论愤慨不已,管理部门也貌似重视,现在看来,演戏的成分远远超出真心重视的程度。假如那次事故后,就出台全国性的校车(船)安全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性规范校车(船)等交通运载工具的使用,颁布校车(船)的技术标准,也许甘肃校车事故依然难以避免,但校车(船)安全问题的防范进程,无疑将大大加快。校车(船)立法工作的缓慢,从一个侧面表明,我们的权力部门缺乏避免风险防范的良好传统。
  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面对灾难事故,最先想到的是以立法形式来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在这方面,我们虽然也有成功的案例,比如孙志刚之死,导致收容制度的废除。问题在于,并不是每一次重大悲剧事件的牺牲者都有孙志刚那么“幸运”,以一己之躯体,改变一个愚昧制度的废除,或者促成一项新法规的诞生。以强拆为例,多少悲剧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虽然权力部门强调严禁强拆,为什么就不能以立法形式严惩强拆机构的负责人和当事人,造成强拆命案的,为什么不能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偿命?同样,城管暴力问题,民间怨声载道,为什么权力部门不能撤销这个机构,是不是没有城管,中国的社会秩序将处于混乱状态?

  还好,甘肃这次校车事件,以几十名儿童的血,倘若能促成校车安全条例的诞生,相信他们在天之灵也该少一些悲怆和愤懑。毕竟,没有他们献出宝贵的生命,还很难让梦游者正视校车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可能会有更多的孩子不知何时会葬身校车内。这几天,一些地方的校车事故依然存在,新浪微博有相关的爆料。

  每一次重大安全事故,都应引起重视。缺乏法规堵塞漏洞的,应尽快以立法形式来避免悲剧的频频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为校车立法,是个标本,这样的立法,应成为行政的传统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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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刘海明 2011-12-4 11:11
[正义网]校车立法是个标本
时间:2011-11-30 16:41:00作者:刘海明
http://www.jcrb.com/opinion/zywy/201111/t20111130_763564.html
引用 刘海明 2011-11-29 11:45
校车立法是个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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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中山商报 2011年11月29日 第 2282 期 A10版
http://www.zsnews.cn/Backup/2011/11/29/1883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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