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患从口入。在所有的人体器官中,嘴巴惹祸的概率,远远超过其它器官。或许因为这个缘故,保护言论的权利,成为一项世界性共识。法律赋予公民和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权利,也保护其正当的言论活动。法律的篱笆虽然疏而不漏,难免有些空隙,给言论权利制造紧张气氛。以色列新闻10频道电视台首席政治评论员拉维夫•德鲁克(Raviv Drucker)因为批评总理内塔尼亚胡,电视台遭到政府的威胁,要求解雇敢言的评论员。以色列这家电视台能否顶得住政府压力,还有待观察。紧张气氛常有,结果有惊无险的也不在少数。有的时候看似风平浪静,一旦风云骤变,那就是磨刀霍霍向活人了。
2011年9月,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和云南省委领导的指示,2011年11月2日,省委省直机关纪工委决定,并经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李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省广播电视局决定,撤销其电视台某频道总监职务。(《法制日报》11月9日报道) 法治社会,必须按照法律逻辑行事。否则,法治社会就是伪法治社会。李瀛被撤销党内外职务,理由是“诽谤”了省领导。公众得到的这个信息,有点非常含混。言论自由,但不是漫无边界。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受害人可以依法维权。法院依据诽谤的罪名,判决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法院,其它组织和机构不能滥用诽谤的名义惩罚当事人。 诽谤的受害者是自然人,起诉主体也该是受害者本人。李瀛发帖揭露云南省委领导的私生活,不排除有造谣的可能。她的帖子内容究竟是捏造的事实,还是半真半假,或者是全然的事实,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后,用证据来确证那位省领导清白与否。假如受害者没有起诉李瀛,法院显然不能自诉,更无法判决李瀛对这位领导构成了诽谤。就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看不出那位省领导提起了诉讼,我们看到的只是中纪委和中组部“要求”云南相关部门如何。更可笑的是云南省委领导也加入“要求”的行列。你看,撇开法院的门槛,这些部门直接发号施令,这分明是用所谓的“家法”来取代已经存在的“公法”。即便李瀛真的具备诽谤事实,云南省对她的处分相当合理,此事的处理依然荒诞之至。如果此风不刹,法院的门前长草,恐怕不是无端的臆测。 诽谤与否,关键有无事实依据。中纪委不是不能介入,公开李瀛帖子的内容,调查帖子中那个领导的私生活,请社会公开监督,如果帖子造谣,再撤销李瀛党内职务不迟。现在,以破坏换届选举罪名处分李瀛,问题是去年她就写了这个帖子,行为事实和选举没有直接关系吧?再者,李瀛的匿名举报信,现在也成了“罪名”,敢问匿名举报信是李瀛招供的,还是纪委部门秘密鉴定出来的,这个“瑕疵”,耐人寻味。 公开事实,天天塌不下来;越俎代庖,法律大厦是要倾斜的。李瀛是否构成“诽谤”,公众的怀疑甚于信服。罢免一个李瀛容易,让公众心服口服,怎一个难字了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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