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无辜者"被精神病"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在成都落下帷幕一种关注 三天会期200多位学者、专家和实务单位的代表,对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提出了多个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启动前形成书面报告,送交立法部门作为参考 关注焦点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过程中,应规定司法救济措施,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 昨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在成都落下帷幕。来自全国的200多位学者、专家和实务单位的代表,对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中的多项规定,提出了建议。并将在下一步修改启动前,形成书面报告,送交立法部门,作为草案修正的参考。 经过3天的讨论,有两项议题在参会代表中,基本达成了共识:一是要求修改完善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节;二是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要求将刑诉法第一条中的“保护人民”改作“保障人权”。 一种关注 就在本月28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历时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而三天以来,刑诉法修正草案中有关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也成为了此次年会上,200多位与会人员关注的重点议题。 昨日,与会专家对3天来的讨论议题进行了总结,5个讨论小组中的4个,都把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了重点关注对象。作为此次特别程序规定中新增设的一节内容,与会代表认为,草案还存在三个问题需要修改完善: 鉴定启动权不能被“垄断” 控辩双方都应有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刑诉法修正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依然是司法机关说了算。”北京大学副教授陈永生说。这次刑诉法修正草案,虽然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但与之紧密相关的鉴定程序启动,仍然没有涉及。 “我们看到的情况是,一些精神病人因为无法启动鉴定,而被关进监狱,这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建议,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控辩双方,都应有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才能保证下一步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常启动。 配套救济防“被精神病” 庭审时必须有辩护律师保障当事人权利 “我们担心的是,一旦进入强制医疗程序,当事人几乎没有申诉的可能。” 一位参会法官说,目前草案的规定是,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决定,或者直接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启动程序。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鉴定为精神病,他即使不承认,发言权也会受限,被采信的几率也很小。而一旦被强制医疗,送进精神病院,也没有规定可以保障他的申诉权利。 “从草案来看,目前的规定是‘有病推论’,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必须在场。”闵春雷教授说,程序一旦启动,犯罪嫌疑人就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权利该如何保证,应该配套司法救济措施。为了避免“被精神病”的现象泛滥,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必须开庭审理,而庭审时,必须规定有辩护律师在场,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医生鉴定人应区别身份 委托鉴定程序等规定要与精神卫生法统一 “在鉴定一块,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在身份上和法律效力上都说不通。” 与会的一位法学教授认为,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事关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和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问题,如果由医院和医生的诊断作为鉴定结果,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而且也可能存在鉴定不实的问题。如果鉴定结果一旦出现问题,实施鉴定的医生和医院,又该怎样划分责任,追责能否到位,规定都没有细化。 有专家指出,目前正在制定中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在病人家属对医院诊断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在这一方面,刑诉法应该与之统一。而对于委托程序和监督程序,两法的规定也应实现统一。 一种声音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应动态平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已经写入了宪法,也可以写入刑诉法的总则。”一位专家在发言中如是说。 在五名小组代表的汇报中,4位都提到了刑诉法的修改在保障人权上应该有更多动作。社科院法学所常务副主任冀翔德教授就提出,用“保障人权”替代“保护人民”,写入刑诉法第一章第一条。 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一直被视为一部在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的程序法。所以,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许多代表认为刑诉法应该更多地体现对人权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的杨宇冠教授还将这一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系起来,“中央领导人曾多次公开表示会尽快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约的建议,落实公约,刑诉法的修改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在会议的第一天,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也谈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应该是动态平衡的,“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不能像过去一样,打击色彩过重,也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出现放纵犯罪,整治不力的局面。” 在之前的采访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教授曾作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刑诉法像一把双刃剑,这边锋利一点就偏向保障人权,那边锋利一点就偏重于控制犯罪。如何保障两者的平衡,是刑诉法的最大问题。” 三天热词 律师伪证罪 多数专家认为,修正案第42条将伪证罪的犯罪主体确立为“辩护人和其他任何人”,使控辩双方的权利失衡,并且此类犯罪的定罪标准和诉讼程序还应细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对于此项规定,部分与会代表认为给予侦查机关的权限过大,侦查过程脱离监管,可能导致变相羁押以及刑讯逼供。 公诉案件和解 目前规定可公诉和解的案件范围狭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赔偿上的争议颇多,造成审判压力过大,司法资源浪费,许多代表建议增大和解范围,应该包括可能判死刑等严重刑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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