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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研究大会:完善程序防止无辜者被精神病

2011-10-31 10: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6| 评论: 1|来自: 华西都市报

摘要: 完善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无辜者"被精神病"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在成都落下帷幕一种关注 三天会期200多位学者、专家和实务单位的代表,对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提出了多个建议。将在下 ...

完善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无辜者"被精神病"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在成都落下帷幕一种关注

三天会期200多位学者、专家和实务单位的代表,对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提出了多个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启动前形成书面报告,送交立法部门作为参考

关注焦点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过程中,应规定司法救济措施,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

昨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在成都落下帷幕。来自全国的200多位学者、专家和实务单位的代表,对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中的多项规定,提出了建议。并将在下一步修改启动前,形成书面报告,送交立法部门,作为草案修正的参考。

经过3天的讨论,有两项议题在参会代表中,基本达成了共识:一是要求修改完善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节;二是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要求将刑诉法第一条中的“保护人民”改作“保障人权”。

一种关注

就在本月28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历时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而三天以来,刑诉法修正草案中有关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也成为了此次年会上,200多位与会人员关注的重点议题。

昨日,与会专家对3天来的讨论议题进行了总结,5个讨论小组中的4个,都把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了重点关注对象。作为此次特别程序规定中新增设的一节内容,与会代表认为,草案还存在三个问题需要修改完善:

鉴定启动权不能被“垄断”

控辩双方都应有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刑诉法修正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依然是司法机关说了算。”北京大学副教授陈永生说。这次刑诉法修正草案,虽然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但与之紧密相关的鉴定程序启动,仍然没有涉及。

“我们看到的情况是,一些精神病人因为无法启动鉴定,而被关进监狱,这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建议,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控辩双方,都应有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才能保证下一步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常启动。

配套救济防“被精神病”

庭审时必须有辩护律师保障当事人权利

“我们担心的是,一旦进入强制医疗程序,当事人几乎没有申诉的可能。”

一位参会法官说,目前草案的规定是,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决定,或者直接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启动程序。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鉴定为精神病,他即使不承认,发言权也会受限,被采信的几率也很小。而一旦被强制医疗,送进精神病院,也没有规定可以保障他的申诉权利。

“从草案来看,目前的规定是‘有病推论’,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必须在场。”闵春雷教授说,程序一旦启动,犯罪嫌疑人就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权利该如何保证,应该配套司法救济措施。为了避免“被精神病”的现象泛滥,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必须开庭审理,而庭审时,必须规定有辩护律师在场,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医生鉴定人应区别身份

委托鉴定程序等规定要与精神卫生法统一

“在鉴定一块,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在身份上和法律效力上都说不通。”

与会的一位法学教授认为,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事关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和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问题,如果由医院和医生的诊断作为鉴定结果,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而且也可能存在鉴定不实的问题。如果鉴定结果一旦出现问题,实施鉴定的医生和医院,又该怎样划分责任,追责能否到位,规定都没有细化。

有专家指出,目前正在制定中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在病人家属对医院诊断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在这一方面,刑诉法应该与之统一。而对于委托程序和监督程序,两法的规定也应实现统一。

一种声音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应动态平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已经写入了宪法,也可以写入刑诉法的总则。”一位专家在发言中如是说。

在五名小组代表的汇报中,4位都提到了刑诉法的修改在保障人权上应该有更多动作。社科院法学所常务副主任冀翔德教授就提出,用“保障人权”替代“保护人民”,写入刑诉法第一章第一条。

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一直被视为一部在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的程序法。所以,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许多代表认为刑诉法应该更多地体现对人权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的杨宇冠教授还将这一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系起来,“中央领导人曾多次公开表示会尽快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约的建议,落实公约,刑诉法的修改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在会议的第一天,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也谈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应该是动态平衡的,“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不能像过去一样,打击色彩过重,也不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出现放纵犯罪,整治不力的局面。”

在之前的采访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教授曾作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刑诉法像一把双刃剑,这边锋利一点就偏向保障人权,那边锋利一点就偏重于控制犯罪。如何保障两者的平衡,是刑诉法的最大问题。”

三天热词

律师伪证罪

多数专家认为,修正案第42条将伪证罪的犯罪主体确立为“辩护人和其他任何人”,使控辩双方的权利失衡,并且此类犯罪的定罪标准和诉讼程序还应细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对于此项规定,部分与会代表认为给予侦查机关的权限过大,侦查过程脱离监管,可能导致变相羁押以及刑讯逼供。

公诉案件和解

目前规定可公诉和解的案件范围狭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赔偿上的争议颇多,造成审判压力过大,司法资源浪费,许多代表建议增大和解范围,应该包括可能判死刑等严重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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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admin 2011-10-31 10:32
关注 关注他的微博 春秋家国 [网易上海市网友]: 2011-10-31 05:11:25 发表 慢慢研究吧指纹鉴定早已出来了!顶[6]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四川省攀枝花市网友 ip:119.5.*.* 2011-10-31 08:24:39 发表 要保护百姓权利,没有别的办法,全盘西化!顶[5]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关注 关注他的微博 mopper [网易江苏省无锡市网友]: 2011-10-31 09:00:57 发表 屁民永远不会是无辜者...顶[1]回复收藏转发复制最新跟贴 (跟贴4条 有16人参与)上一页1下一页
关注 关注他的微博 llhhww39 [网易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011-10-31 07:47:15 发表 最最需要的是陪审团,多少公检法故意制造的冤案可以避免顶[0]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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