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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诋毁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被判赔40万

2011-9-30 11:18| 发布者: 刘洋| 查看: 251| 评论: 0|原作者: 中新网|来自: 中国网

摘要: http://resources.pomoho.com/swf/out_player.swf?flvid=15886597outall=true 9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 ...

9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据悉,腾讯将把这笔赔偿费用捐给公益慈善基金。

腾讯方面表示,去年底,360向用户提供 “隐私保护器”非法监测腾讯即时通信软件QQ的运行,并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对腾讯声誉和用户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今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360捏造事实的行为损害了腾讯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业内专家指出:“长远来看,这次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将是国内互联网行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仅是对影响到数以亿计互联网用户的‘3Q大战’的终审定论,也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一个标准和判例。”

工信部已在7月份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共二十二条的管理规定中,第四条即指明互联网公司的从业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微博)此前指出,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是政府保护用户的根本抓手,《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避免“3Q大战”的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因为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诋毁;恶意不兼容;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对方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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