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法制,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保障。过去,传统观念教导我们,打官司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中国人不愿对簿公堂。相反,西方国家形成了诉讼的传统。诉讼,强化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让法律自身变得更加神圣。这两种传统,各有千秋。倘若有一种法律法规颁布了,运用它的人很少,不是这种法律法规过于严明,以至于很少人敢冒犯它,便是它相当廉价,违反它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起诉到法院,法律法规本身也保护不了提起诉讼者什么,这样的法律法规形同“荒废”。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法律法规吗?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如是说。(《法制日报》8月16日报道)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让这些信息置于阳光照耀之下,让全民成为信息公开的受益者,应该是信息大同的一个新梦想(保密信息当然存在,只是边界明确,不存在争议)。这样的梦想,按说三年前已经变成了现实,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按说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布非保密类的信息。一千多个日夜下来,起初还有人要求政府公开招待费,公开其它“三公”项目。并且,还有人为此起诉到了法院。现在,这类新闻很少了,是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了相关信息,还是民众对政府信息需求不大,公开与否并不重要,思考并关注这个问题的人不多了。中央部委公开的账目,不是简单得很,就是抽象得要命,舆论虽有所不满,也未见有人较真了。当然,和政府叫板,弄不好要被送到精神病院享受“免费医疗”待遇,这种待遇普及了,行政诉讼自然少了。如果不是最高法院解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称公民不满意的“可诉”拒绝公开的政府部门,相信我们逐渐忘记原来这属于“可诉”的范围。 多年前,《小说月报》上刊登过一篇《懒得离婚》的小说,颇有意思。不离婚,不等于婚姻质量还行,而是离婚费事,不如合法地分居。一个社会,如果法律生活也像婚姻生活,让多数人选择懒得起诉,该反思的就是立法者了。我们的法律在制定之初,如果先约束政府部门,不做什么或者拒绝做什么,以及该做什么没有做好,分别要遭到什么样的处罚,相信不用公民起诉,政府部门畏惧自己的形象受损,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自觉先做好本职工作了。如果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只是给予公民的诉权,起诉者又遭到行政权力的打压,这种法律只能变成象征性的法律,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更大的意义。 《孙子兵法》《谋攻篇》有言:“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必以全策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此谋攻之法也。”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即从此而来。不战而屈人之兵,是战争的艺术境界。立法的境界是什么,讨论这个问题得似乎不多。在我看来,立法者先把权力机关给约束起来,不用让老百姓去劳神起诉,他们就该规规矩矩地按照法律行事,这才是最高的境界。如果只是跟公众说你们“可诉”啊,这又顶什么用呢? |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