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这个断言基于一种假设,即法律必须符合善的原则,对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法律要具备这个功能,必须体现大多数的意志,而不能仅仅代表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一部人类文明史,从某种意义上夜就是一部法律文明史。法律的文明程度,决定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社会风尚的健康与否。就我们国家而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虽然宣告建成,姑且不说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单就法律是否真的代表国民的意志和利益,真的不敢乐观。部门立法和行业立法现象严重,真正保护公民个体权利和权益的法律,并不多见。个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对公民来说只是“吃亏”的问题。有的时候,简单的“吃亏”底线都难保障,人身安全都成问题。举例来说,看看网络上“小心跨省”、“拒绝被精神病”的流行语,就知道跨省和被精神病像个幽灵,不时在我们头顶盘旋。如果个体的生存安全都无法保障,其它幸福哪里去寻觅,显然是件非常遥远的事情了。比跨省和被精神病更让人们惶惶不安的是,一部专门制造精神病的法律正在紧锣密鼓制定当中,并且这部法律的草案都公开征求意见了。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0日,征求意见已结束。然而,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这些问题仍是争议的焦点。(《京华时报》7月11日报道) 一部成文法的诞生,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有着现实的迫切需求。制定精神卫生法,应该针对的是精神不卫生或者欠卫生而言的。现代国民的心理健康问题,确实不容乐观。心理医生的需求量增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对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视。问题在于,有没有必要将精神卫生问题以立法形式强行推广,这倒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心理健康出现问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精神疾病,这类病理性的精神病,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和药物要疗治。只有那些精神疾病变成了神经严重错乱,足以危害他人安全,才有被强制性治疗的必要。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态度,有个一个漫长的认识过程。关于这个问题,在福柯的《疯癫与文明》一书中有详尽的介绍和分析。精神病患者,只有变成疯子,并且是具有暴力倾向的疯子,才有必要被强制性收治。
这就出来一个问题,谁能鉴定谁是危害社会的疯子。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当然是精神病院的医生了。这同样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精神病院必须是独立的社会机构,医生的医德被视为非常神圣,医院和医生不会屈从于来自外部的压力,鉴定才可信。假如政府部门可以给精神病院施压,假如精神病院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违背医学伦理,假如公检法部门可以鉴定谁是精神病人,并且有权将他们认定的精神病人送进医院,危险也就出现了。关于这个问题,福柯早就意识到了:“疯狂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文明产物。没有把这种现象说成疯狂并加以迫害的各种文化的历史,就不会有疯狂的历史。” 疯癫与迫害有关,迫害者以法律的名义将受迫害者签上精神病人的标签,进而合法地送进精神病院关押,这种法律可能是我们恶意的臆测,也可能是现实的担忧。诚如网易网友所言:“在我们崇敬的‘公仆’眼里,‘扰乱公共秩序’就是精神病!他们就是精神病专科医生!他们的诊断就是权威诊断,他们的结论就是法律定论。”“自从有了被精神病,政绩好了,社会稳定了,多年没有人上访啦。” 法律不应是部门利益的看门狗,不应是报复的凶器。我们未来的《精神卫生法》会不会变成整治不同政见者的武器,会不会成为修理维权者的武器,我们有怀疑的理由。所以,不要这么一部精神卫生法,我们的社会可能更文明一些。真的颁布了这样的法律,它会不会变成文明的敌人,真不大好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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