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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某法制媒体“一把手”尹宝虎充当“两面人”

2024-12-15 22:11|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88| 评论: 0

摘要: 身为法制媒体负责人的尹宝虎,台上高谈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台下目无法纪,违规逾矩,属于口是心非的“两面人”
身为法制媒体负责人的尹宝虎,台上高谈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台下目无法纪,违规逾矩,属于口是心非的“两面人”
  我们三人都是《民主与法制》省级记者站的站长,曾经将自己的10多年甚至20多年的人生献给了法治宣传教育事业,也都是用自己的双手撑起《民主与法制》的有功之臣。然而,自从中国法学会副秘书长尹宝虎兼任《民主与法制》社社长之后,因其口是心非、表里不一,呈现出“两面人”的特征,将一个好端端的国家级法制媒体弄得矛盾重重、怨声四起:一方面,尹宝虎在台上高谈理想信念、法律法规,一方面,台下却目无法纪、逾规逾矩,属于口是心非的“两面人”。在这里,我们三名退休站长怀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法治宣传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借助网络媒体公开揭露尹宝虎充当“两面人”的违纪违法事实。
  一、不给记者购买“五险一金”。目前,《民主与法制》社有25个记者站,但该社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一线员工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也没有给一线员工买“五险一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4年9月,经我们三位站长维权之后,尹宝虎在会上向在职职工表示,将会依法依规给大家购买“五险一金”,但截止本举报材料发布之时,该社仍没有给在职职工购买“五险一金”。由于社里不给记者购买“五险一金”,导致记者退休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弱无所扶。
  二、不懂《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常识。尹宝虎身为《民主与法制》社的社长,面对没有“五险一金”待遇的退休记者维权时,既不讲理也不讲法,一会说记者站站长和《民主与法制》社是内部承包关系、承揽关系,一会又说退休记者是“灵活文化用工”(网上可以查到“灵活用工”的提法,但没有“灵活文化用工”的提法,这算是尹宝虎个人创造的新提法吧),记者站站长肯定不属于“灵活用工”的情况。然而,社里于2024年2月给三位站长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又变相承认记者站站长和《民主与法制》社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三、面对依法维权的记者站站长口出狂言羞辱法律。尹宝虎倚仗自己在政法高层的人脉关系,面对有理有据、依法维权的三位站长口出狂言,凸显其毫无法律底线和法律素养:“不怕你们告,你们到中宣部传媒监督局又怎么样呢?全国有上百人告我们,我们照样拿工资吃饭!”“我们都是全国公检法上来的,是一家人,你们能掀起什么浪花来?”言下之意,如果事情闹大了,尹宝虎可以调动政法界的人脉对付维权的记者,给人的印象是中国政法的高层人物都没有原则,完全凭关系处理事情办理案件,尹宝虎就是在给中国政法队伍抹黑!
  四、没有协商却给维权的记者站站长出具一纸《协议书》。常识告诉我们,一方给另一方出具《协议书》的前提,是在出具《协议书》之前甲乙双方有过协商,然而,《民主与法制》社却在从未和三位维权记者站站长进行过任何协商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手机短信给三位记者站站长发送了一纸《协议书》。需要说明的是,这纸《协议书》是在三位站长的维权行动引起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的高度重视并作出了“按照信访程序,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的批示之后,尹宝虎拖了三个多月都毫无动静,期间,三位站长多次催促,但尹宝虎用故意拖延的手段对抗中央领导的批示,在三位站长严肃指出尹宝虎故意拖延的恶劣性质以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后,尹宝虎指使社里的纪委副书记孙英哲代替他出具了一纸协议书。按理说,作为法人代表的尹宝虎,应该由他来代表社里签字盖章,但尹宝虎为了欺骗中央领导和忽悠维权站长,竟然指使下属越俎代庖。该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给维权站长的诉求大幅做“减法”,写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以协商方式解决双方的历史问题。”写这一条的目的,无非是想让三位站长接受社里给出的极不合理极不公正的条件,然后让记者终止维权行动,一旦三位站长在协议上签了字,以后三位站长继续维权,尹宝虎就可“理直气壮”地以三位站长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利用他在政法界的“关系”对维权站长“刑事”。尹宝虎用阳奉阴违的手段对抗中央领导陈文清的批示,凸显其“两面人”的嘴脸。然而,《民主与法制》社分别欠三位站长的工资、“五险一金”以及垫付的记者站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等费用都在100万以上,尹宝虎却以16万元、13万元、10万元“打发”三位站长,怎能让三位站长心甘情愿地接受呢?尹宝虎知道这份协议见不得阳光,强调协议“属于保密范围,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尹宝虎让一份普普通通的合同“享受”了机密文件的“待遇”。
  五、在“经费来源”上欺上瞒下。《民主与法制》社给每家记者站都出具了一纸加盖该社公章的呈交给当地新闻出版局的《经费来源证明》(引述其中一例):
  广西省新闻出版局:
  兹证明民主与法制社广西记者站办公经费由我社划拨,每年10万元。
  这里写“广西省”,犯了个常识性错误,正确的名称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这种低级错误表明《民主与法制》社领导层的文字水平有待提高。
  特此证明
  《民主与法制》社用这纸《经费来源证明》欺骗各记者站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以蒙混闯过年检关。事实上,这个所谓的10万元办公经费都要站长垫付。站长垫付后,直到现在,社里也没有退回给记者站。
  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意味着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成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而有所歧视‌。此外,《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进一步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情况下,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则实行同工同酬。但《民主与法制》社却公然违反《劳动法》与《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给机关工作人员和一线记者开出的工资有如天壤之别:机关工作人员的月均工资达15000元,而给记者站站长的月工资不到1000元。如刘站长在《民主与法制》社工作了20年,头7年的月工资为零,20年月均工资才760元。
  中国法学会副秘书长兼《民主与法制》社社长尹宝虎,身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岗位却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且从“言”到“行”都凸显其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素养;凸显其政治上与生活上的“两面人”特征。为此,举报人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中央领导的指示将“两面人”尹宝虎清除出干部队伍,并对尹宝虎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追责。
  (声明:三位站长在举报帖中反映的事实绝对真实无虚,请平台予以支持,不要偏听偏信。如有失实之处,三站长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 刘站长,罗站长,李站长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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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物是人非ZCY(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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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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