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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那个网暴者:公安局发言人侮辱遇害者家属被判道歉

2024-6-9 11:20|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60| 评论: 0|来自: 南方周末

摘要: 2020年8月16日,江西抚州,数千名武警、警察、民兵经过连续数日地毯式搜山和道路盘查,当天下午在一座大山上将曾春亮抓获。


2020年8月16日,江西抚州,数千名武警、警察、民兵经过连续数日地毯式搜山和道路盘查,当天下午在一座大山上将曾春亮抓获。(人民视觉供图)
  31岁那年,康乐莹失去了父母。
  2020年8月8日上午,她的父母在江西乐安县家中被杀害,7岁的外甥受重伤,凶手是隔壁村的曾春亮。警方追捕期间,曾春亮又杀害1名驻村干部,酿出全国关注的“曾春亮案”。
  让康乐莹难以接受的是,这场意外早有预兆。案发半个月前,曾春亮已潜入康家,但被发现,康家随后报警。
  父母遇害后,康乐莹在微博上发文,质疑民警不作为,提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久,一些带有侮辱、诽谤意味的言论出现在她的评论区。
  康乐莹没有想到,这些言论的发布者竟然是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处处长、新闻发言人辛平。乐安县隶属抚州,处理“曾春亮案”引发的舆情是辛平的职责。
  确认辛平的身份后,2021年12月,康乐莹和姐姐向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辛平和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此外,康家姐妹还起诉了另两名网暴者。
  2024年5月20日上午,康乐莹收到了法院的3份判决,判令3人在微博上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但微博运营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25日23时许,辛平在微博账号“睡不够的”发布了道歉声明,称其曾对康女士及其家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发表了恶意贬损康女士及其家人名誉的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
  “扎眼”的评论
  康家人第一次与曾春亮碰面,是在2020年7月22日。
  那天早上6点半,康母熊小美起床,在三楼发现一个光着膀子的陌生男子,当即大声喊叫。此人就是曾春亮,前一天晚上,他入室行窃未果,还在房间内睡着。
  康乐莹的哥哥听到动静后赶到。冲突中,熊小美和儿子身体多处被划伤。曾春亮逃走后,康家人报警。
  据宜春市检察院起诉书记载,曾春亮听说乐安县警方在找他时,认为是康家人报警致他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心。
  2020年8月7日深夜,曾春亮从后院小门潜入康家。第二天一早,他杀死了熊小美和丈夫,锤伤他们的外孙。
  直至命案发生,康家人也未得到警方对报警的反馈。事发次日,康乐莹在微博上公开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质疑乐安县公安局在第一次接警后不作为。一个月后,2020年9月9日,江西省公安厅调查组口头回复家属,称县公安局没有渎职问题,但工作流程存在瑕疵。
  处理完父母后事,康乐莹从江西回到深圳。11月,她才注意到一个名为“摄影师老卡”的网民发布的那些言论。
  那时,事件的关注度已经下降,微博上每天的评论停留在数十条,那些带着侮辱、诽谤意味的评论愈发“扎眼”。
  2020年11月8日,“摄影师老卡”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留言,“说来说去还是为了钱,喝带血流量而已”。两天后,“摄影师老卡”又在自己的账号上发表言论——“吸毒,追责,索赔,再吸毒。鉴定完毕,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你敢公开否认吗?”名为“抚州吃货”的博主转发了这条微博,还附上评论。
  康乐莹的家族确有人在多年前吸食过毒品,不过那都是早年间的事,到事发时早已戒除。“退一万步说,有家人吸毒,和我父母的事有什么关系?”康乐莹还疑惑,网友是怎么了解到家中情况的?
  很快,康乐莹注意到,“摄影师老卡”曾在账号上发布过一张登机牌的照片,乘机人姓名是辛平,他还分享过一张证件,照片显示持证人为辛平,还附有他的一寸照。
  康乐莹将此事公开后,作为抚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辛平就引起了媒体关注。2020年11月26日,他答复媒体,“摄影师老卡”的账号并非自己所有,而是属于当地一家影楼老板,“我平时喜欢玩摄影,这个老板可以算是我的粉丝。”
  起诉 “摄影师老卡”
  让康乐莹感到意外的是,辛平在微博上进行评论时,用了4个账号。除“摄影师老卡”,还有“抚州人家”“抚州吃喝”和“抚州突发”。
  知道这个信息,是康乐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后。
  要起诉网暴者,第一步是向法院起诉平台方,要求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2021年3月,她起诉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要求调取十多个账号的注册信息。
  当年4月,微梦公司提供了这些账号的注册手机号。康乐莹又拿着法院开具的调令函,向手机运营商申请调取手机号机主信息。这时,她发现,上述4个账号通过3个手机号注册,机主都是辛平。
  2021年12月,康乐莹和姐姐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将辛平和微梦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辛平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另两名网暴者,一名是乐安县的公职人员詹元芳,另一名是在校大学生,事发时未成年。
  虽然调取了十多个账号的个人信息,但固定证据时,有些账号的言论已删除,能收集到证据的,只剩下这3人发布信息的账号。康乐莹觉得愧疚,认为自己“不成功”“很失败”,“怎么就没想到要早点收集证据呢?”
  按照法院判决,辛平在本人微博发表言论3条,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5条,在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3条。这些言论的总阅读量是4.9万次。
  辛平一方的答辩状显示,他的律师认为,辛平的言论显示双方间确实存在冲突,但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侮辱、诽谤。其中一个理由是,辛平发言时,用的是“康某”,没有指名道姓或针对特定个人。
  一审法院则认为,康乐莹已在微博号“心口有酒窝”披露了真实姓名和与受害者的亲属关系,辛平在微博中发表言论,针对对象就是康乐莹发表的内容,部分评论是直接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发布,社会公众足以识别出“康家人”是受害者一家,评论指向对象清晰、明确。
  法院认为,辛平的言论对康家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要求辛平在4个微博账号置顶公开道歉,保留时间不少于7天。此外,还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5000元,以及承担康家的律师费。
  2024年5月28日下午,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上辛平,他目前在抚州另一政府部门宣传科工作。
  辛平解释,自己在微博所发内容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当时是因为家属的一些行为和言论对公安机关不大友好,我个人性格也不太成熟,就根据网上的零碎信息说了些对康家形象有贬损的话”。

康乐莹父母生前。(受访者供图)

  “高度盖然性” 认定另一网暴者
  被起诉的另一位微博用户“鉴影毒舌君”,注册的手机号机主是詹元芳,亦是抚州当地一名公职人员。
  庭审中,一个争议焦点是,是否可以认定詹元芳是账号使用者——按照他的解释,这个账号被人盗用。
  詹元芳在书面答辩状中称,自己注册微博的手机号是半弃用状态,直到他成为此案被告,才记起有这个号码。况且,自己与康家无“一面之缘”,说不上有冤仇,他当时已年近60岁,不懂网络,根本没有能力、精力和兴趣在微博上发言。
  “网络环境是真开放了,成了发动舆论勒索政府的平台了。吃相不要太难看”“问政府要钱给你弟弟买毒品吗?”……根据判决书中的列举,2020年8月19日、20日两天,“鉴影毒舌君”在康乐莹微博和评论区发表言论11条,阅读量总计3.6万多次。
  为了证明这个账号不是自己使用,詹元芳提供了两个时点的IP属地:账号注册时间在2013年,IP地址在江苏,在那个时间,他没有离开过江西。他还向网络行业人员咨询过,得知康乐莹列举的言论在北京发出,但2020年8月19日、20日间,他没有到过北京。
  詹元芳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单位2024年3月开具的证明:自2020年以来,他就被抽调到乐安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考勤记录显示,2020年8月,除8日至12日,其余时间他都有打卡。
  是否可能存在他人盗用手机号注册微博的情况?同一账号是不是可以在多个移动端同时登录?
  对此,微梦公司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规定,微博用户就得实名认证。同一账号可以在多个移动端同时登录,首次登录时,需通过手机验证码验证。
  针对涉事言论发布时的IP属地信息在北京的说法,微梦公司认为,2022年后平台才会展示IP属地,用户主张自己在2020年登录地在北京,需由用户自己举证。
  判决书中指出,“鉴影毒舌君”在2015年绑定了詹元芳的手机号,2017年10月1日开始,微博实行实名认证。涉案评论发表时间是在2020年,可以推断“鉴影毒舌君”通过詹元芳的手机号进行了实名认证。
  “验证码作为私人数据信息,具有私密性和唯一对应性。詹元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也有义务对验证码进行妥善保管。”法院认为,詹元芳主张手机号码不排除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可能性,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凶杀案案发地在抚州乐安县,詹元芳住所和工作地也都在乐安县。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詹元芳是“鉴影毒舌君”的注册使用者,涉案言论是他本人发表。
  中华女子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主张的证明标准显著低于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同,民事案件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024年5月27日,“鉴影毒舌君”以詹元芳的名义,在微博上发布道歉声明。5月30日下午,他在电话中拒绝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称“没有这个时间”。
  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辛平和詹元芳时,康乐莹和姐姐还起诉了微梦公司。她们认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对网暴者的恶意造谣行为采取措施,导致当事人持续遭遇网暴,应承担连带责任。
  微梦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微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承担有效通知后删除涉案微博的责任。在收到有效通知前,公司对涉案内容并不知悉,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什么是“有效通知”?民法典1195条规定,当有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
  微梦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称,微博投诉与人身权益投诉流程有区别。投诉是通过具体微博页面进入,选择投诉理由,不用提交用户身份信息,只处理涉黄涉暴等根据内容就可以判断是否违法违规的投诉。人身权益投诉则是根据民法典1195条设置的“有效通知”投诉渠道,需填写投诉人身份信息、投诉理由等,以便微博平台判断被投诉人内容是否存在针对投诉人的侵权行为后做处理。
  南方周末记者在新浪微博上注意到,点开一条微博页面后,即可选择“投诉”选项,跳转出的页面可选包括涉黄、网暴、人身攻击、违法信息、违规营销、侵犯个人权益、不实信息、诈骗等13种投诉类型。页面上方的一行黄色小字提示,“投诉将在24小时内受理”。
  页面下方的一行灰色小字,可以链接至个人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投诉表单中,需填写个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证件扫描件、投诉链接、理由等。在这类投诉的流程中,对处理时限仅表述为“尽快”,未规定具体回复时间。
  微梦公司认为,康家姐妹没有举证证明进行过有效通知。微梦公司在收到涉案材料后已进行了处理,不存在由于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的损害后果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用户发布的微博不负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如相关权利人没有进行有效通知,则公司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康家姐妹诉请微梦公司对辛平、詹元芳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针对法院的判决,辛平的态度是,“既然舆论已经形成一边倒的态势,我作为工作人员,也没必要做过多的解释。”


来源:南方周末

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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