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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学员3000万购买冠军、境外资本控制好声音?节目制作方回应

2023-9-2 17:22|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37| 评论: 0|来自: 观察者网

摘要: 据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两高上海 9月1日消息,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方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与授权,就有关互联网平台上故意捏造散播虚假不实信息损害委托人及节目品牌 ...
好声音学员3000万购买冠军、境外资本控制好声音?节目制作方回应

原标题:好声音学员3000万购买冠军、境外资本控制好声音?节目制作方回应

据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两高上海 9月1日消息,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方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与授权,就有关互联网平台上故意捏造散播虚假不实信息损害委托人及节目品牌形象和商誉的网络造谣行为,发布声明。

声明中称,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据显示:近日,在正常的网络舆论之外出现了大量针对委托人和节目虚假不实的网络谣言,如“学员转身费50万元”、“学员3000万元购买冠军”、“境外资本控制好声音”、“好声音导师退出、赔偿赞助商7亿、工作人员被带走”等等,该等谣言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恶意捏造发布传播,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毒害网络环境,损害节目形象,给委托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许多账号相互串通有组织有预谋地造谣传谣:一些账号编造谣言,发布后迅速删帖;一些账号马上跟进转发谣言;还有一些账号为吸取流量、牟取不正当利益、继续转发散布发酵谣言;更有甚者,假冒好声音导演微博名义在网络上捏造散布谣言,挑动公众对立情绪,引发更大范围造谣传谣。初步调查发现,许多账号是今年8月份全新注册,专门用于造谣传谣。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上述网络造谣者大量捏造散布虚假不实信息误导社会公众的网络造谣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之规定构成侵权,其中情节严重的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可能构成诽谤罪。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所已对大量网络造谣传谣者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接受委托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追究该等网络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该等网络造谣传谣者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委托人实际损失。

本所在此要求侵权主体立即删除涉嫌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同时停止所有侵权信息的传播、扩散和转载,主动删除所有不实言论,发布公开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建议相关互联网平台慎重核实网络言论,停止为相关谣言提供传播服务。

本所在此呼吁: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是每一位网络用户的责任,所有用户均应共建健康社交平台、拒绝网络暴力,自觉承担起维护网络文明的责任。


来源:观察者网

编辑:郑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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