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 警惕!这类常用小程序已成泄密高发地! 近期,“保密观”微信公众号选取了近年来有关部门查处的部分典型社交媒体泄密案件。 其中,涉及一些新闻单位工作人员在使用社交媒体过程中,违规传输、处理涉密信息等情况,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案为戒,规范使用社交媒体,防范失泄密行为。 某涉密单位公众号泄密案 2018 年 1 月,某涉密单位下属杂志社副总编辑曲某从该单位政策研究室主任董某处领取一张存有该单位发展战略纲要的光盘(未标密,内容涉及某领域机密级国家秘密)。董某要求该资料仅作为杂志社内部工作参考使用。 当日,曲某将光盘交给该社记者部主任姚某,但没有向姚某提出上述使用要求。姚某拿到光盘后直接转交给编辑徐某。徐某根据纲要撰写宣传报道稿,经报姚某审查、签署不涉密意见后,在该单位公众号上对外发布。 由于纲要内容涉及领域较为敏感,立即受到广泛关注,被多家媒体、网站转载,导致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姚某、曲某、董某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杂志社总编辑原某均受到纪律处分。 某省日报社工作人员 通过社交媒体传递涉密信息案 2021年12月,有关部门发现社交媒体传输某省召开的几次涉密会议的发言材料,内容涉及大量涉密敏感内容。经查,发送人系该省日报社要闻中心记者李某。 李某作为涉密人员,长期负责重要会议报道工作,其连续参加了省委组织召开的3次涉密会议,在明知是涉密会议并且明确要求不得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使用录音笔录音,并通过连接互联网的笔记本电脑转化整理成3份省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涉密讲话材料。 随后,李某又将3份材料发至同事组成的社交媒体群,群中人员包括该报社多名领导干部,但无人提醒其撤回。 后续调查发现,李某使用的互联网笔记本电脑中存储了大量其他涉密会议材料,其承认违规对涉密会议进行录音已成习惯。案件发生后,李某及负有领导责任的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张某等责任人员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某市广播中心工作人员 通过图文识别小程序违规上传涉密文件案 2022年9月13日、14日,某市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中心机要员顾某接到该台总编室电话通知,按惯例到该台摘抄有关需要传达落实的涉密文件(机密级1份、秘密级1份)。 顾某觉得手抄文件又累又慢,在发现仅其一人在会议室,并无其他人监督的情况下,贪图方便,使用手机对两份涉密文件拍照并使用图文识别小程序转换成电子文档,随后利用无线网络通过文件传输助手发送到携带的互联网笔记本电脑中。 调查中,顾某最初矢口否认实施过上述行为,经深入技术核查,又发现其于2022年7月至8月间,以相同方式违规上传其他 6 份涉密敏感文件。顾某最终承认了相关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深刻反思。案件发生后,顾某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广播中心主任、副主任等均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使用图文识别小程序转换电子版 没发给别人也构成泄密! 除了上述媒体单位发声的泄密案,“保密观”“宁夏保密”等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案例中,还有其他泄密案件,可以看出,通过图文识别小程序泄密的案件不在少数。 比如,2020年6月,某涉密单位办公室主任孙某接到上级下发的一份机密级文件,为图工作方便,使用手机将该文件拍照并通过图文识别小程序转换成电子文档。虽然他没有将涉密文件发送给别人,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上传的涉密文件已经留在小程序开发公司的服务器中,该公司一名员工发现服务器中存有涉密文件,便将文件导出售卖,最终被抓获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孙某也因此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 2020年2月,某市属企业收到1份机密级文件,行政部主管将文件交彭某办理,要求其起草相关落实方案。彭某知道涉密文件禁止使用手机拍摄、传输,但为图方便,仍使用图文识别小程序对文件进行扫描,转换为文字后,将文本导入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彭某认为,“不被人发现,操作完成马上清理就没事”。但不久后,小程序后台运维人员从服务器中非法获取文件图片,并将其上传到互联网上,造成严重泄密。案件发生后,该运维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彭某被给予党纪处分、扣薪处理。 2021年2月,某市研究室工作人员张某在收到1份秘密级材料后,认为“写得很好,可以长期学习借鉴”。为方便以后学习和引用,便利用手机相册中自带的文字提取功能,对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拍照、识别,再将文本通过手机创建的局域网导入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造成涉密信息失控。案件发生后,张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泄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最高可判刑7年 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规定,泄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微信公众号“保密观”“中国记协”“宁夏保密”等,国家保密法、刑法 来源:全媒体探索(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0n3o80xL9TzgLShH0ND5Q 编辑:郑程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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