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第一部译制标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发布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ng Chinese radio & TV and network audiovisual programmes into foreign langu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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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的要求,包括翻译、配音、字幕、后期制作等多个环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版权方、译制机构及播出机构等对于节目的制作、译制、交换和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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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ITU-R BT.601 4:3和16:9幅型比数字电视演播室编码参数(Studio encoding parameters of digital television for standard 4:3 and wide-screen 16:9 aspect ratios)
● ITU-R BT.709 节目制作及国际间节目交换用各HDTV标准的参数值(Parameter values for the HDTV standards for production and international programme exchange)
● ITU-R BT.2020 超高清晰度电视系统节目制作和交换参数值(Parameter values for ultra-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 systems for production and international programme exchange)
● ITU-R BT.2100 高动态范围电视节目制作和交换图像参数值(Image parameter values for high dynamic range television for use in production and international programme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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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译制 audiovisual translation
将节目进行目标语言翻译,添加目标语言字幕、进行目标语言配音,制作为目标语言版本。
3.2
●同期声 location sound
节目拍摄画面时同期记录的声音,包括人物同期声、 现场环境同期声、动作同期声等。 注: 同期声多用于纪录片、新闻等节目中。 3.3
●台词本 dialogue list
节目中的对白、独白、旁白、解说、群杂声、人物同期声等的台词文稿。
3.4
●台本 scripts
台词本、节目内容与角色介绍以及景别、镜头、 效果等说明性资料的文稿。 3.5
●片头字幕 opening credits
节目片头中出现的片名、集号、出品方、主创人员以及故事背景说明等文字。
3.6
●台词字幕 subtitles
节目正片中表现人物角色台词(含对白、 独白、旁白、解说、群杂声、同期声等)的文字。
3.7 ●片尾字幕 closing credits 节目片尾出现的演职人员、出品机构、译制机构、 下集预告等文字。 3.8
● 说明性字幕 descriptive captions
节目中出现的地名、时间、人物角色等信息的说明性文字。
3.9
●国际声 music & sound effects
在专用的音轨上记录或传输的、去除对白的节目声音信号,包括混录好的动效、环境声、特殊效果和音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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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SS 高级字幕脚本语言(Advanced SubStation Alpha)
● HQ 高质量(High Quality)
● HDR 高动态范围 (High Dynamic Range)
● MOV 数字电影技术(Movie Digital Video Technology)
● MXF 素材交换格式(Material Exchange Format)
● SRT 文本格式字幕(SubRip Text)
● UTF8 字幕文件编码格式,8位元(Universal Character Set/Unicode Transformation Format)
● WAV 音频文件格式(Waveform 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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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制原则
5.1 通则 ●译制应遵循准确性、适应性、同步性、先进性和艺术性原则,确保实现高质量译制,帮助国外受众理解和欣赏中国节目,提高节目传播效果。 5.2 准确性原则 ●译制应忠实于原节目,应完整、准确地传达节目的内容信息、思想情感、价值观念、艺术风格等。全片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专用术语等应保持统一。 5.3 适应性原则 ● 译制应遵守目标语言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目标语言国家国情民情、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种族肤色、 风俗习惯、语言表达等,做到雅俗共赏。
5.4 同步性原则 ● 译制应做到声画同步、声画对位,并应与配音、字幕、画面同步。
5.5 先进性原则 ● 译制应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提高译制效率和质量。
5.6 艺术性原则 ● 译制效果应符合原节目的艺术风格,达到原节目的艺术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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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要求
6.1 基本要求
● 翻译应准确、完整、清晰地传达原节目的内容、思想情感、艺术风格, 符合目标语言国家和地区的语言表达和使用习惯, 兼顾配音和字幕。
6.2 翻译者 6.2.1 中方翻译者 ● 从事目标语言翻译工作,通过目标语言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或具有相同专业水平、资历,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译制工作,熟悉目标语言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等方面情况。 6.2.2 目标语言母语翻译者 ● 以目标语言为母语,从事中文翻译工作,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译制工作,熟悉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等方面情况。 6.2.3 目标语言母语译审专家 ● 以目标语言为母语,具有资深中文翻译资历,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译制工作,熟悉了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等方面情况。 6.2.4 中方译审专家 ● 从事目标语言翻译工作,具备目标语言翻译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资历),熟悉目标语言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等方面情况,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译制工作,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中外文化交流实践经验。 6.3 翻译范围 6.3.1 台词 ● 包括节目中的对白、独白、旁白、解说、人物同期声等,群杂声应根据情节需要翻译。 6.3.2 字幕 ● 包括台词字幕、说明性字幕、片名、片头字幕、片尾字幕、歌曲名称、歌词或歌词大意字幕。 ● 节目演职人员及相关机构字幕翻译示例见附录A。 6.3.3 其他内容 ● 节目中出现的手机短信、社交媒体信息、邮件、信件等影响受众理解节目内容的画面信息,应翻译并制作说明性字幕。节目内容简介、人物角色说明、故事背景、前情提要、下集预告、彩蛋、宣传片、拍摄花絮、海报等,可根据需要翻译。 6.4 台词翻译 ● 台词翻译应简洁易懂,应符合节目类型定位和角色身份、性格特征,应准确生动呈现节目的内容信息、思想感情和艺术风格。 ● 台词翻译应对照视频画面进行,宜选用与节目中角色口型一致的开闭合音词汇,节奏和断句应与原节目一致。
6.5 片名翻译 ● 片名应根据节目主题、风格,结合目标语言特点,进行翻译。
6.6 特殊词汇用语的翻译 6.6.1 重要术语 ● 政治、外交、国防等领域重要术语的翻译,应综合参照权威机构的相关译法。 6.6.2 古汉语类词汇
● 文言文、古汉语、古诗词等古汉语类词汇,在无准确对应词汇的情况下,可根据节目内容进行翻译。 6.6.3 谚语、俗语、俚语、幽默、暗示类词汇 ● 谚语、俗语、俚语、幽默、暗示类词汇,在无准确对应词汇的情况下,可根据节目内容进行翻译。 6.6.4 称谓类词汇 ● 表示亲属关系的称谓类词汇,如“连襟”“妯娌”等, 可直译为人名,也可根据内容需要添加说明性字幕。 ● 表示社交关系的称谓类词汇,如“老师”“老板”“爷爷”“奶奶”“大哥”“大姐”等,宜根据目标语言习惯进行翻译。 6.6.5 品牌类词汇 ● 在目标语言国家和地区中较为知名的中国品牌,可保留中文名称、 直译为拼音或使用英文通用译名。 6.6.6 计量单位类词汇 ● 计量单位宜换算为目标语言国家和地区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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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要求
7.1 基本要求 ● 配音应对照节目视频完成,配音的音色、音量、语速、情绪等与原节目相符合,可进行艺术性再创作。 ● 配音宜进行本土化配音。本土化配音应由以目标语言为母语的配音导演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配备同时掌握中文与目标语言的语言导演,协助母语配音导演准确解读台词、微调台词等。 ● 纪录片、新闻等节目的旁白、解说应进行配音,人物同期声根据需要配音并保留部分原声。
7.2 配音导演 ● 配音导演应准确把握节目艺术风格和中外文化与语言差异,确保高质量完成配音工作。
● 配音导演与录音技术专家应对照节目视频画面,共同对配音演员的声音、口型、表演等进行把关。
7.3 配音演员 ● 配音演员指为节目中角色的对白、独白、旁白、解说、群杂声等进行目标语言配音的人员。本土化译配的配音演员应为以目标语言为母语的专业配音演员,应准确使用目标语言,口音纯正。
● 配音演员的音色应符合节目中角色的年龄、性别、性格、社会身份等特征。 ● 同一节目,宜尽量避免一名配音演员为多个角色配音,不同角色的配音应有明显的辨识度,同一角色的配音应由同一名配音演员完成, 全片保持一致。 7.4 配音的同步性要求 ● 配音应无提早、无延迟,应与原节目台词时间长度相符合,音频和视频口型误差应不大于三帧。配音的张口闭口、断句停顿、语速等,应与视频画面中对应角色的口型相符合。 7.5 配音的准确性要求 ● 配音应准确把握角色情绪情感、符合原节目画面情景,应准确把握逻辑重音、吐字清晰,音色音量、语气语调等,应与原节目保持一致。 7.6 配音的艺术性要求 ● 配音导演、配音演员应进行适度的艺术创作,配音的质量和艺术水准应达到原节目的质量和艺术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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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要求
8.1 参数与质量 ● 音频制作参数与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音频信号采样率不低于 48kHz,位深不低于 16bit。 b) 节目音频电平不超过-6dBFS,节目中台词配音电平不低于-20dBFS,节目中台词部分的整体音频电平区间值为-20dBFS~12dBFS。 c) 监听时不应有可察觉的声音失真、与内容无关的噪音和其他故障声;对白、音响效果、音乐混合比例应合理;配音、同期环境声应连贯、过渡平滑,应无忽有忽无、忽大忽小现象。 d) 应根据原素材音频文件格式和目标语言国家地区音频格式需求制作。
8.2 音轨 ● 译制完成提交的分轨包括目标语言混合音轨、最终国际声音轨和目标语言对白音轨(vo),最终国 际声音轨中应包括涉及剧情、情感和节奏的音乐、音效等音轨。
● 音轨分配与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根据需要制作分角色音轨。 b) 5.1 环绕声应采用前左声道、前右声道、中置声道、左环绕声道、右环绕声道和低频效果声道。 c) 译制母版立体声音轨应按照表 1 分配。 d) 译制母版混合环绕声音频封装文件、国际环绕声音频封装文件和配音环绕声音频封装文件应分别提供,所有轨道可根据需要分配。 8.3 音频制作格式 ● 音频制作应提供WAV格式的立体声文件。提供分轨文件时,混合音轨、国际声音轨、音乐音轨应为经过混录后的真实立体声文件。
8.4 音频混录 ● 配音台词应进行音频混音处理,应与视频口型精确同步,应对环境声、空间感进行修饰,并平衡音量。应对修饰后的配音台词与国际声进行混录,配音的音色、音量、声场和其他各种声音元素应与画面中的场景画面、角色的情绪情感等协调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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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制作要求
9.1 基本要求 ● 字幕制作应对照原节目视频画面完成,应拼写准确、语法正确、断句合理,与视频画面以及配音保持同步,呈现效果风格应与原节目一致。
9.2 字幕制作范围 ● 字幕制作应帮助目标语言受众准确理解原节目的内容与思想情感。字幕制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对白、独白、旁白、解说、人物同期声等台词,应制作字幕,群杂声可根据需要制作字幕; b) 片名、片头字幕和片尾字幕应进行译制; c) 歌曲(含片头曲、片尾曲、插曲)名称、歌词或歌词大意,应制作字幕;
d) 无字幕介绍的重要角色、节目背景、视频画面中清晰可见的文字(如手机短信、 社交媒体信息、邮件、信件等),应制作字幕; e) 节目中出现的中国朝代、历史人物、历史典故等,应制作说明性字幕。 9.3 字幕的同步性要求 ● 字幕时间轴(记录字幕出现和消失时间的信息序列)应与视频画面、配音等保持同步。字幕出现误差应不大于三帧,字幕消失误差应不大于三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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