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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教授主题演讲:《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修订和传播法研究展望

2021-11-2 18:16|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28| 评论: 0

摘要: 10月30日,第五届“东方传播法”学术工作坊在上海市松江区维也纳酒店如期举行,工作坊主题为“算法时代的言论表达与传媒治理”。工作坊总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发表题为“《新闻传播法教 ...

1030日,第五届东方传播法学术工作坊在上海市松江区维也纳酒店如期举行,工作坊主题为算法时代的言论表达与传媒治理。工作坊总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发表题为《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修订和传播法研究展望主题演讲。经魏永征教授授权,特将演讲全文登载,以飨师友。

《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于200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以后基本上是每三年修订一次,至今是我国在这个学术领域内唯一不断修订的专业教材。在2019年修订第六版起邀请周丽娜博士参加,2021年初与出版社签订2022年出版合同,与周丽娜合作修订第七版。目前已经初步完成,向各位做一个汇报。

三年来我国法制建设成果丰硕,与传播法相关的有:《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颁行,《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幅修订,在互联网领域,《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繼出臺,主管部门继续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七版修订主要就是补充这些新修法律、法规。

1.以传播法为视角,紧扣调整新闻传播行为与其它各方利益、权利之间法律关系这条主线。

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不是规制传播行为的专门法。教程必须从传播行为的角度对有关法律内容有所取舍。如《民法典》同新闻传播有关的主要就是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而教程也不是单纯阐述人格权或侵权责任,而是说明新闻和传播行为与人格权的冲突、平衡和调整。《民法典》明文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作出规定,结束了四十年来法院以《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理裁判新闻侵权纠纷的历史,实现了调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与人格权益之间关系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教程力图对此有所概括,第六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成为此次修订的重点。同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方位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而教程只限于讲解新闻和传播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所以还是放在第六章里按照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体制予以讲解。

 

2.述而不作,重在讲解法条,适当参考学理。

教程是供学生学习的,学生学了以后是要应用到将来工作的。教程就是讲解法条,不是学术讨论的场合,比如诽谤方式侵害名誉权,我们只能根据现行法条的规定,说明诽谤核心要件就是捏造、歪曲事实严重失实,按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对于侵害人格权行为除侵犯个人信息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实行推定过错归责之外,并无特别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只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是否有证据证明涉讼内容虚假和行为人主观过错进行判断,而不应以被告不能证明事实的真实判断诽谤成立。就是说并没有任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法院有分配诉讼两造举证责任的权力,其伸缩余地只是在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盖然性原则,面对被指控诽谤内容的事实真假争议,法院可以按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而不同于刑事诉讼必须取得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3.突出有关法律规范的发展和进步。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新制定法律,有许多新规定,如首次就名誉、隐私、肖像、个人信息等概念作出法定定义,就新闻报道行为免责事由、民事主体对于侵权行为请求权作出规定等,教程都予以突出阐述。《著作权法》是历经20年后修订的我国第三部《著作权法》,其中首次对著作权保护对象作品,从过去由行政法规定义提升为法律定义,但是作出了重大修改,就是将以前习用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这个修改是具有纲领性的。教程第七章通过分析案例对这个修改作了集中讲解。再如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12年后重大修订,主要表现为明文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实行常态化,以及取消了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限制等,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公民知情权的扩大。

 

4.显示党的政策的主导地位。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由于传播领域特殊的意识形态功能,在这个领域历来实行党管媒体原则,历版教程都在第一章宪法原则突出了这个原则。因此,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同,党的政策在这个领域要发挥全过程的主导功能。例如媒体融合,是党在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政策,是党管媒体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中央在2014年提出媒体融合的指导意见,主导了网络空间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文件的出台,2020年再次提出推进深度媒体融合的指导意见。那么这样时隔六年两次提出媒体融合究竟有什么不同意义?教程第六版已阐述了第一次提出媒体融合的主要措施,第七版则以这两个文件为指导,力求系统综合这些年来媒体融合的进展和当前的相关举措。

 

5.展现当前法制,适当回顾历史。

教程问世20年,实际上记录了上世纪至今我国传播法发展的历史。每一项重要的法律组合,书中都简要回顾其发展的历史。第九章新闻产业涵盖了新闻作为一种产业的提出、形成和发展,是每次都要修订的内容。此次修订,我曾经打算完全删除新闻媒体从事业单位转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这一节,丽娜说,这段历史今天年青人已经不了解,应该留着。按照她的意见作了尽可能的删节。最近发改委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新闻业准入八条,引起很大反响,有说违宪违法的。其实书中早就介绍了国务院2005年关于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决定,基本界限早就有了,发改委八条不是新规定。可见让人们了解历史也确实十分重要。

 

 

经过这次修订,我对今后传播法研究有如下体会:

1.关注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律还只是开始,法律的精义只有在实施当中才能得到展示和阐释。新闻报道行为人,这条线究竟划在何处?上周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1358家中,列有中央政务发布平台80家和省级政务发布平台31家,这是首次官方将非专业新闻单位列入新闻业务圈。司法审判如何掌握,还要观察。再有,去年可以说是公民权利丰收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列有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或拒绝权、查阅权、复制权、转移权、删除权、请求解释权等等,这里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篇大文章,权利人通过何种程序行使这些权利,政府和个人信息处理者怎么保证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和义务方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等等,都值得去考察、研究。

 

2.重视学习传播新科技

对于新传播科技,我们两人是弱项。我们看到了新科技对于传播形态引起的颠覆性变化,这是因为我们多少还参与了自媒体、社交媒体的运作。年初讨论广播电视法文稿,看到文稿把涵盖层面发展到所有音视频、直播,我就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一个我唱京剧的短视频,点赞颇多,从而亲身感知,按照文稿,我这个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广播电视法调整的对象。对于当前兴起的热门传播手段,我们确实缺乏了解。例如AI,可说完全无知。在有关AI作品引发著作权纠纷时只能客观介绍第一起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胜诉的案件,同时列举了有的案件并不承认AI控制者享有AI作品的著作权。可以想见,今后还可能发生AI内容侵害人格权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那将如何处理呢?所以看到此次会议有涉及新传播科技的论文,我以非常欣喜的心情欢迎和期待。

 

3.注意宏观层面传媒架构制度的发展

教程修订至今,在章的层面上基本架构并未变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国家新闻媒体建构和管理体制架构没有变动。至今的新闻布局,还是按照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然后才是互联网。所谓新媒体,就主流媒体而言,绝大多数是传统媒体的延伸。这说明在很大程度上,网络并不被当作独立的新闻媒体。如记者证,2019年底全国发放23万个,而新闻网站只有1500个。当下,这个局面正在悄然改变。一类资质的网络新闻服务项,已由2018年的1263项,发展到2021年的11081项,增项中有相当一批是县级融媒体。最近网信办发布规范稿源共1358家,比2016430家大幅度增加,而且不但如前所说,列入政务平台,还吸收了10家县级融媒体。主管当局采取这种媒体下沉方式,将内容发布和与用户互动涵盖到最基层的群众,这对于取得和扩展网络空间舆论主导权具有很大意义。县级融媒体大多数是依托县广播电视台组成的,眼下县级报纸只有十几家。如果未来的广播电视法将视听传播全部纳入广播电视范畴,那么整个媒体架构就将转移到广播电视为中心,行政管理和产业体制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那时如果再修订教程,基本架构就会需要更动。

 

4.合理借鉴外国传播法

世纪之交,我们翻译出版了一批外国传播法著作,这对于拓展我们视野很有意义。如今我们并非没有注意外国的情况,欧盟的GDPR甚至成为一个热点。但是总的说来有点沉寂。有的学者研究外国媒体规管的著作,有的学者翻译外国传媒法著作,都三四年了还出版不了。这影响了我们研究,引用有些国外资料过于陈旧,成为一种装饰,而对于当前国际互联网法制特点和走势缺乏总体性了解。看到此次论坛的论文中,很多采取了比较法方法,这是值得肯定的取向。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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