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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6:29|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28| 评论: 0|来自: 中青在线

摘要: 链接:http://m.cyol.com/content/2020-11/06/content_18842089.htm?from=groupmessage


  原告朱瑞峰诉被告刘虎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28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28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五项;

 

  三、驳回朱瑞峰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28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虎连续七日在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和搜狐博客置顶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向原告朱瑞峰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刘虎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虎赔偿原告朱瑞峰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虎给付原告朱瑞峰公证费人民币269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刘虎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朱瑞峰于201913日申请执行。执行中刘虎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269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交到法院指定账户。

 

  鉴于被执行人刘虎没有主动履行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义务,本院强制刊登(2018)京0102民初3289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3


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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