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传媒内参—主编温静
综合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规定》)和《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立法工作规定》指出: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经总局局长批准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等事项的,由提出立项申请的总局部门或者政策法规司报总局局长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核同意。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总局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23 号)同时废止。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审核的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经总局局长签发后,以总局名义对外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以及在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在正式发布前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发布时机评估工作。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送总局网站指定栏目刊载;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及电子文本送政策法规司备案。总局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向政策法规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通知》(广局[2010]543号)同时废止。
早在2019年10月28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指出: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的立法进程,10年内完成制定工作。
5年内完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国家应急广播条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条例》的制定工作。
10年内完成《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国际合作促进条例》《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5年内完成《境外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等规章的修订,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
10年内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部门规章。
编辑: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