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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社被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020-1-15 23:32|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75| 评论: 0|来自: 编前会

摘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RZ-zpm5LrzMlq2m7ei2rA

今天,中国记者网“案件通报”栏目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夏时报2020年】》,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夏时报2020年】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 第1号〕

 

华夏时报社,金微,马维辉: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致使华夏时报社记者金微、马维辉与经营人员刘欢一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夏时报社社长吕平波、记者金微、记者马维辉、经营人员刘欢一、江西正邦科技员工葛名杨、员工占美旺、员工陈茂庆的笔录,金微与占美旺、马维辉与刘欢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欢一与葛名杨的通话录音,刘欢一与葛名杨、占美旺、陈茂庆的聊天录音等为证。

 

2019年11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及金微、马维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10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金微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研究,金微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马维辉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了听证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经研究,本机关决定部分采纳马维辉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经营人员,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处3万元罚款,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严格落实采编经营“两分开”,整改期间暂停核发你单位新闻记者证。

 

金微与刘欢一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吊销金微的新闻记者证,将金微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马维辉与刘欢一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马维辉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如你单位及金微、马维辉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1月10日

编辑: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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