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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管理十大政策

2019-12-21 18:54|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82| 评论: 0|来自: 中传传媒经济研究所

摘要: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NFXiOB3ZPkfR8lRVnordw

回顾即将过去的2019年,传媒领域在5G商用、全媒体传播、智慧融媒体等方面热点频出,传媒行业政策红利收紧,制度监管紧中求进。承接上年度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影视行业税收风波等政策,今年行业调控的整体基调依然偏紧。但随着监管机构改革逐步完成,新的框架与规则逐渐明晰。本文将从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两个部分对2019年广播电视与视听管理领域的重要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
广播电视
1.《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出台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于115日正式发布。49日,中宣部再度发布《县级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规范》《县级融媒体中心运行维护规范》《县级融媒体中心监测监管规范》。
要点:
1.文件中指出省级技术平台应为县级融媒体中心开展媒体服务类、党建服务类、政务服务类、公共服务类、增值服务类等业务提供支撑,支持县级融媒体中心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深入融合。整合县级媒体资源,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不断提高县级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充分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适应移动互联网,特别是5G的发展,构建县级融媒体中心。把握移动优先的原则,开展综合服务业务,面向用户提供政务服务、生活服务、社交传播、教育培训等服务。
2.《县级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规范》以国家和行业网络安全政策、标准为依据,结合县级融媒体中心技术系统特点,从技术、管理和运维等3个层面,对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网络安全进行了规范。
3.《县级融媒体中心运行维护规范》提出了县级融媒体中心的运行维护范围,包括技术系统、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明确了运行维护及监控的要求,规范了相关应急保障和规章制度。
4.《县级融媒体中心监测监管规范》从内容安全、技术安全、业务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对县级融媒体中心自我监测系统和第三方监管平台的功能、系统架构、数据接口要求进行了规范。
解读:
这些规范从县级融媒体中心基础设施、生产流程、传播过程、传播效果等各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以便融媒体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认识到媒体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县级融媒体得到更长远的发展。
2.广电获工信部发放5G商用牌照
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同时获得5G商用牌照。
要点:
工信部表示,“当前,全球5G正在进入商用部署的关键期。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我国5G产业已建立竞争优势。5G标准是全球产业界共同参与制定的统一国际标准,我国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占比超过30%。在技术试验阶段,诺基亚、爱立信、高通、英特尔等多家国外企业已深度参与,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5G已经具备商用基础。”目前,韩国、美国和英国均已实现5G商用。5G牌照的正式发放,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5G商用元年。
解读:
5G牌照的发放,意味着大规模的5G网络建设正式启动。5G不仅是网速的提升,它最大的作用是把无线通信应用到更广阔的领域,例如人工智能,物联网,虚拟现实等等。在广电领域,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为代表的广电媒体一直在积极推进5G与超高清电视的融合应用。获得5G牌照,是广电发展的一次崭新机遇,需要用智慧创造、有效途径、简洁手段来重塑广播电视传播体系,在节目内容形态上与广播电视新型传播网络相结合,推动建设战略性、资源性传播网络体系。广电行业自身处于转型升级之中,超高清视频、广播电视交互、智慧广电等新战略,在5G的加持下都可以得到极大的能力提升,促使广电行业摆脱“夕阳”困境,重新获得发展原动力。
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4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要点:
规定自2019430日起施行。其中列举了16项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依据《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等。以此遏制未成年人节目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1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广电总局等八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电影电视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影视剧吸烟镜头的审查,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吸烟镜头,最大程度地降低影视明星吸烟镜头对青少年的影响。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影视剧,不得纳入各种评优活动。
解读:
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关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限制未成年人节目过度商业化、成人化、娱乐化的现象,着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节目对未成年人正常价值观的不良导向。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优秀电视作品进行译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6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优秀电视作品进行译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要点:
1.通知内容:为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积极推动中国当代电视作品“走出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秀电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进行译制,符合条件的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以向所在省级广电局提出申请,并由省局同意盖章后报至总局。
2.遴选对象:优秀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
3.申报资格:具有作品海外版权(或能协调多元版权主体)、可组织高水平的译制工作、具有明确海外销售及推广计划的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4.注意事项:申报内容需能够代表我国主流思想价值、展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真实反映中国国家形象。
解读:
近两年来,国产影视作品出海项目格外受瞩目。随着国家实力快速崛起,制造业、互联网、科技等方面表现突出,但文化输出却显得尤为薄弱。同时,国产影视行业的水平提升有目共睹。从资本投入到内容输出,我国影视剧作的“出海”都迎来了新的机遇。比如今年的《陈情令》在东南亚市场的火爆、进军多国市场的《长安十二时辰》成为首部进入海外包月付费区的电视剧。广电总局的利好消息对我国的影视行业有很强的鼓励和推动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出海的影视剧一方面题材比较单一,集中在古装剧题材,另一方面出海的范围还是比较局限,主要还是以亚洲地区为主,在政策引导下的国产剧“出海”需要更多新鲜活力的注入。
5.《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819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要点:
文件提出16条新举措,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实施好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重点创作规划;加快建设广电5G网络,实现全国“一张网”;扩大广播电视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建立产业与金融市场对接机制等。
解读:
该文件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时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内容创作市场的生产更加成熟,作品质量更加精良,既能在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的精品佳作。通知充分结合了实际情况,重点突出,对提高产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视听
6.《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要点:
1.关于网生内容制作,规定十不准原则,包括暴力、低俗、炒作等内容。
2.关于互联网平台,要重点审查首页、弹窗、封面、榜单,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
3.关于网络用户:不得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4.关于违规处罚:内容生产者违反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服务平台违反者,依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以及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解读:
以构建文明健康、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为目标,突出“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主观能动性,重点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规定及时回应了算法推荐、深度伪造、流量造假、网络暴力等热点问题,也是我国网络生态治理领域的一项里程碑事件。
7.《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1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要点:
主要内容包括,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且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建立审核员队伍;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尤其是将“弹幕”划入“先审后播”的范围,进行“实时管理”;建立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除此之外,文件还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版权保护责任。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和改编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 PGC机构和UGC上传的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解读:
文件对短视频平台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要求。除了持证、引入主流媒体增加正能量内容、建立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审核弹幕、评论以外,最值得划重点的内容是: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实名管理的措施,一旦列入“违规名单库”,将遭全平台封禁。此举对加强网络短视频平台自律和内容版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8.《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1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同时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要点:
“细则”明确了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的21类、100项内容,其中包括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以及宣传自杀游戏、“丧文化”、“非主流婚恋观”等。
解读:
100条标准细则的出台对短视频内容审核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控要求。此举有助于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的传播蔓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进一步完善短视频平台的产业生态。
9.《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11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011日起施行。
要点:
为了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定》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AI换脸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制作、发布、传播音视频信息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此规定主要针对应用新型技术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比如利用虚拟现实、AI等技术制作虚假图像、生成音视频,然后以此发布散播谣言或者实施诈骗,它所引发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入侵个人面部、声音数据,甚至引发大范围的舆情事件。因此亟需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持的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关于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其相关技术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依据。
10.《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
11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
要点:
1.坚持正确导向,强化节目管理。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含资讯服务、植入广告、“创意中插”、直播购物、购物短视频等)既要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也要符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相关规定。要认真落实“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导向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将导向管理贯穿到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等各个环节,把好导向关、内容关、人员关。
2.规范服务内容,维护群众利益。节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节或镜头,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3.加大公益广告播出力度。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加大公益广告节目播出比例,均衡配置公益视听广告节目和商业视听广告节目。
4.服务国家大局,助力脱贫攻坚。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积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当前特别是要响应国家脱贫攻坚重大部署,通过直播电商、短视频等手段,让网络视听电商服务成为推介贫困地区农特产品的重要渠道,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助力产业扶贫。
5.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环境。对监看发现、群众举报的网络视听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解读:
近年来,网红的社会影响力日益趋升,广告宣传是网红流量变现的主要途径之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网红在直播中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此次出台的《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将有助于网络直播乱象的整治。


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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