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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超800万,宁波日报社原社长蒋旭灿获刑十年二个月

2019-11-22 13:15|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89| 评论: 0|来自: 澎湃新闻

摘要: 原文链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021205?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201911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原书记、宁波日报社原社长蒋旭灿受贿案。该案由宁波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卫华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旭灿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蒋旭灿利用担任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宁波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宁波日报社社长等职务便利,为宁波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在项目开发、政策协调、取得建设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或者项目负责人王某、叶某、陈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75万元、港币16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0.4968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蒋旭灿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蒋旭灿进行了最后陈述。蒋旭灿对起诉指控其受贿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宁波中院在审理该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即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和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宽、从快判决。本案中,蒋旭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宁波中院经过庭审,既查明了蒋旭灿受贿的基本犯罪事实,又查明了蒋旭灿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结合蒋旭灿的坦白、如实供述及退赃等从轻情节,并参考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蒋旭灿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蒋旭灿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文原题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原书记、宁波日报社原社长蒋旭灿受贿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编辑: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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