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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二审判决,法院认定微信公众号具有虚拟财产属性

2019-11-15 17:16|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88| 评论: 0|来自: 数据法盟

摘要: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R_hRt4p5B6EprOzFs8aUw

随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深入开发,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也因此产生众多关于公众号归属的争议。本案为全国首例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该案于20191031日获终审判决。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作方式是否构成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和价值怎样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分配,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以下附判决书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判决书来源知产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2民终7631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硕硕,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珊珊,女,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珊,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莹,女,朝鲜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赵硕硕因与被上诉人尹珊珊、袁小珊、张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0106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7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硕硕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依法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请,如法院认为不应驳回诉请,上诉人请求依法根据二审重新核定的“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资产价值金额及补偿比例予以改判;

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依法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请;

三、改判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中的支付袁小珊好物笔记导流费人民币46,386.51(以下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部分为支付袁小珊好物笔记导流费13,288元;

四、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四项,依法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请,如法院认为不应驳回诉请,请求改判向袁小珊、张莹支付平台收入各1,438.51;

五、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五项,依法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请,如法院认为不应驳回诉请,请求改判向尹珊珊支付分红款67,060元,向袁小珊支付分红款102,451元、12,589港币、750英镑,向张莹支付分红款102,451元、12,589港币、750英镑;

六、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六项,依法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请;

七、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资产评估费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无合伙关系,被上诉人仅仅是向上诉人所有的涉案公众号提供稿件的撰稿人。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协议,微信公众号中的联合署名文章或对外宣传所称的四人合作的表述,系推广所需,不能据此认定各方成立合伙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50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且未经工商登记,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证明各方符合合伙其他条件,也未有证人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

其次,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且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故不可能成为合伙经营的客体。

最后,从公众号的实际运营情况看,公众号的客户接洽、费用收取、稿件审核发布等均由上诉人决定,足以证实公众号系上诉人所有。

二、即便成立合伙关系,被上诉人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首先,收益分配及折价补偿比例应当按照各方对公众号的贡献度进行合理分配,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上诉人负担了涉案公众号大量日常运营工作,且为唯一脱产运营者,应当至少分得70%的比例。

其次,依照《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6.1.2.4条的规定,公众号本身不得发布广告信息,故涉案公众号所得广告收入均为违法收入,其本身并无合法商业价值。

最后,即便法院认定涉案公众号具有商业价值,也应当以20186月作为基准日重新评估公众号价值。在20177月之后,因被上诉人实施损害上诉人名誉行为等因素,涉案公众号粉丝数量下降,价值也相应下降,且该评估报告所采的收益法的评估方法存在错误。一审法院以20177月的评估报告作为折价补偿的基数,不具有客观性,有失公允。

另外,每季度47,500元的款项系季度稿件奖金,而非分红。上诉人因公支出的部分也应当在收益分配前进行扣减。一审判决就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不明,存在错误。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尹珊珊、袁小珊、张莹共同辩称,不同意赵硕硕的上诉请求。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存在合伙关系。

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非合伙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口头约定合伙事宜,后以实际行为对合伙项目予以共同劳动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配,已符合合伙关系构成要件,故成立实质合伙关系。《民通意见》第50条相关规定虽提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但此项规定也不是法律认定合伙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涉案公众号折价补偿及收益分配问题。

首先,《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规定不得发布干扰公众号平台正常运营及侵犯第三方权益的广告消息,而非广义的广告消息,相反,微信公众号平台界面设置充分反映了发布广告是微信平台提供的主要商业模式,故涉案公众号具有合法商业价值。

其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虽未就合伙财产分配作特别约定,但通过日常沟通、实际分配惯例,已明确了扣除撰稿费、招商费及其他成本后,四人按照平均原则进行季度分配,而且,各方对公众号的贡献度也相当,故按照平均原则进行分配,公平合理。

最后,一审中,评估机构以20177月为评估基准日,充分参考公众号广告收益,采取收益法对涉案公众号商业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一审法院最终以双方认可的合伙关系解除之日2018613日为分割日,酌情认定公众号价值为340万元,合理客观。

三、关于三被上诉人的分红金额和导流费调整问题。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项目收入由上诉人掌控,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款项提出异议,应由其将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进行公布,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就具体的款项分配,被上诉人虽未提出上诉,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英镑及好物笔记部分存有异议,其中,三被上诉人应就英镑部分每人分得3,500英镑;上诉人应得的好物笔记部分导流费为109,490.59元,一审判定为141,541.83元有误。另外,每季度47,500元的款项系由上诉人制作分配表,包含分配明细及编辑奖金工资,经被上诉人确认后进行分配,属于季度分红。

若如上诉人所述,该笔款项系稿件奖金,则无需经由被上诉人确认后进行发放,也不会包含其他支出内容。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尹珊珊、袁小珊、张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对“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微信号zhongyaoyijian)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方支付应得款1,700,000元;

二、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方损失(以评估金额为准)

三、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方继续运营公众号,即上诉人将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的密码提供给被上诉人方,并配合被上诉人方修改公众号、邮箱的相关资料。

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方变更诉讼请求为: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于2018613日解除;

二、上诉人折价补偿三被上诉人各1,000,000元,“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由上诉人继续运营;

三、上诉人向袁小珊、张莹支付2017年第一季度分红款各47,500元;

四、上诉人向尹珊珊支付20167-20176月撰稿费24,000元、7,500元例外购物券或等额现金;向袁小珊支付20167-20176月撰稿费52,500元、导流费46,386.51元、招商费11,000元、7,500元例外购物券或等额现金;向张莹支付20167-20176月撰稿费105,000元、导流费9,000元、招商费6,000元、7,500元例外购物券或等额现金;

五、上诉人向袁小珊、张莹支付“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在多麦、rewardStyle两个平台20**7月至2018613日的收入各35,247.93元;

六、依法分割20167月至2018613日期间“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除上述两平台之外的所有经营所得;

七、上诉人支付公证费2,000元;

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方于一审中称,鉴于上诉人表示如果法院确认各方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合伙关系于2018613日解除,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筹备和运营情况

本案所涉微信公众号名称为“重要意见”(微信号“zhongyaoyijian),系以上诉人个人名义注册。

“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筹备期间,被上诉人、上诉人主要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沟通。201613日,上诉人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会议小结。2016111-201623日,上诉人和设计师就“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的logo设计进行沟通。期间,被上诉人、上诉人在微信群中就微信公众号的logo事宜进行了讨论。

2016131日,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篇文章,名为《开篇的话》,撰稿人为尹珊珊。文中写道“这个公众号不是我一个人的,至少是四个人的……我们四个人就是赵总裁、袁美丽、天才张和我”。文末留有公众号的二维码、qq邮箱以及四人的微博。一审审理中,各方确认赵总裁、袁美丽、天才张分别是上诉人、袁小珊、张莹。

201621日,上诉人在“重要意见”公共邮箱中发送了交稿示例文章《写在二十几岁的最后一天》。

“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运营期间,上诉人通过微信、重要意见公共邮箱和IWCNET-A-PORTER、造作、北鼎、魅力惠、HEYJUICETHG、衣二三、IPANEMAYINGPEISTUDIO、轩尼诗等品牌的工作人员就涉案微信公众号和相关品牌的合作、合同签署、费用支付等内容进行了沟通。最终上诉人以个人名义与部分品牌商签订合同。

201678日,张莹在微信群中告知各方洗发水业务已谈妥(40%提成),另外在和奔驰谈试驾,报价90,000元。

当日,上诉人在微信群聊中说道“平台是大家的……四个不一样的人,在一个平台”。在TEDxSuzhou上,上诉人的个人简介中亦有如下介绍“业余与朋友们创办公众号重要意见,上线三个月实现五万以上的用户增长”。

2016929日,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署名为重要意见的合体文《谁是你心中勇敢而美丽的女性》,文章由五段组成,并注明每段的作者分别为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和“停停停”。

201716日,上诉人在微信群中发布了重要意见简介,其中介绍了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部分软文和好物笔记案例,以及各平台发布文章的价格。

2017131日在微信公众号设立一周年之际,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合体文《因为历历在目,每个刻度都隽永》。

尹珊珊在文中写道“我们四个人来自各行各业,如果我没记错还是四种类型的星座,火、水、风、土全齐。这一年来,能够和她们一起做这个公众号,我感觉非常高兴……新的一年里,我们四个人将继续为大家搜罗有趣可买的家伙事儿,吃点不一样的……”。

袁小珊写道“跟各位学习到了很多。珊珊是重要意见的飞毛腿……老张是一个热爱做实验,喜欢发掘新鲜好用东西的人……老赵也不知道怎么成长起来的……”。

张莹写道“当初赵前后用了几个月的时间,连哄带骗把我拉进团伙,使得说辞是,你要是不想写,就堆图片。然而我没有……赵一直说我们这个号创立的故事,是一个被迫成为创造者的故事,老套而经典:找不到我们想看的有关消费和生活方式的公众号,于是就卷起袖子做了一个……”。

上诉人写道“过去这一年里我写过的最喜欢的文章没有,大家写的倒是有好多喜欢的,最喜欢天才的千年蜈蚣精的Geek鉴鞋实录,米粒的如何买一只永不后悔的vintage包,珊珊的围观AngelinaJolie夫妇离婚,gossip之后涨姿势”。文末“这里的开始,是因为好朋友。如果没有朋友,这一切也就不再有意义……365天,161篇长文,65篇好物笔记,希望大家能帮我们把这篇目录分享给更多的人……”。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涉案微信公众号发生争议的相关情况

201778日,上诉人在微信群中问张莹“你需要多少钱离开”。张莹回答“不用谈这个,我没打算走啊”。尹珊珊问“老张开1,000万的话,谁给?我关心这个,我没那么多钱”。上诉人回答“合理范围”。

当日,被上诉人、上诉人在微信群中就上诉人自行更改密码事宜进行沟通。被上诉人方认为上诉人没有擅自修改密码的权利,不同意上诉人修改密码。而上诉人则认为之所以这样做,是没有办法预计任何一个人会做什么,这只是基本的保护。后上诉人将新的密码单独告知袁小珊,袁小珊得知后将新的密码发在微信群中。

2017710日,袁小珊在微信群中问为何独立密码登录不了邮箱,认为上诉人两次改密码超出了底线,要求上诉人将大家的钱和邮箱账号还给大家。上诉人回复称,要钱找她算就好,并要求给她时间找中间人来协商各方之间的事宜。

之后上诉人退出群聊。2017710日,上诉人和袁小珊的微信记录显示,袁小珊问上诉人是不是又改了密码,上诉人称让婉婉每天把每一封收到的邮件转发给袁小珊。袁小珊问她凭什么有密码,四个创始人却不可以;并告知上诉人没有资格改密码,这个改密码的性质就是击碎了所有的信任。

2017711日,上诉人加入群聊。尹珊珊告知上诉人应该将银行账号余额和流水截屏发给所有人。上诉人回复尹珊珊称你随时通过手机银行可以看的。上诉人又称已找好中间人,并让其加微信。

2017713日,被上诉人方在各自微博上发布了同样的内容,“重要意见的读者们,你们好。这一周来重要意见公号遭到严重恶意攻击,邮箱密码和账号都被盗用,我们正在紧急处理相关问题,今天以及在正式发布恢复公号运营之前的时间内,所有发布信息都与重要意见公号无关。我们希望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解决问题,重要意见保留一切对该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

201771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好物长图片后,直至20171224日才有更新。据统计,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尹珊珊共发文44篇、袁小珊共发文23篇、张莹共发文22篇,上诉人截止2018422日共发文51篇,与“觉觉张”合发文1篇。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合体文章共33篇。涉案微信公众号除了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撰写文章外,还有向其他作者约稿,或者转载文章。

涉案微信公众号截止2017713日的粉丝数量为94,700,截止2018613日的粉丝数量为83,790

20171214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公证处出具(2017)青崂山证经字第1337号公证书,载明20171116日进入涉案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内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合体文、尹珊珊、天才张、袁美丽、赵总裁。在搜索栏里输入“合体文”、“尹珊珊”、“袁美丽”、“天才张”、“赵总裁”等关键字,并将搜索结果附在公证书中。为此,被上诉人方支付了2,000元公证费。

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如构成合伙关系,则合伙结束时间为2018613日。

三、关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收入和分配情况

1.收入情况

“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撰写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式与广告商合作,以获取广告收入。其中软文由广告商支付协商一致的定额广告收入;好物笔记由广告商前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基础广告费,后期根据商品导流所产生的交易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二期广告费。

2016612日,被上诉人、上诉人在微信群聊中就“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收入是否全部进入公账进行讨论。一开始袁小珊认为所有的钱进入公账不合适,提议一年之内作为公费,年底花不了再分。尹珊珊称其不懂,让其他三人决定。上诉人说写的人在共有权益的那部分进了公账,支出的现金算是稿费;都进公账,阶段性结账,并询问大家意见?张莹回复好。袁小珊回复没有意见。

在被上诉人、上诉人发生争议即2017713日之前,“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取得的收入进入上诉人的招商银行账户。该账户系201688日上诉人开立,将其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收入的专用账户,并将该银行卡照片和账号、开户行、密码和查询密码发在被上诉人、上诉人的微信群中。涉讼后上诉人招商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续有部分收入进入上诉人工商银行账户。除上述两个账户外,“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在rewardStyle和多麦平台上均有注册,平台收入均为好物笔记收入。

目前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为1,488,832.22(rewardStyle多麦平台提现96,153.72)83,932.06港币、10,005.29英镑。

对于自2017521日起上诉人从该账户中转出的十三笔款项合计132,335.08元,被上诉人方提出异议。其中201798日转出的11,364.83元上诉人确认系误操作。

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相应转账凭证后,被上诉人方对2017521日转账给全婉莹的4,000元,201765日、201772日支付的编辑工资各3,000元,2017717日返还客户误操作款项7,875元,2017621日进账的50,000元与2017617日和2017622日转出的21,000元和29,000元相抵消均表示认可;对201781日支付编辑的工资3,000元,被上诉人方仅认可上半个月的编辑工资;对201762日转出的20,000元,被上诉人方认可上诉人应取得的撰稿费12,000元。

对于其他费用:2017521日转账给上诉人的420元,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系其所称的开具发票的费用。201762日转出的20,000元中的招商费8,000元,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wework项目系上诉人招商。2017616日转给全婉莹的2,000元系转载《非实用性公路旅行指南》的稿费。2017717日转账给裴颖的26,767.25元,上诉人称该款项系YingpeiStudio项目赔款,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与赔款项目的关联性以及赔款的合理性。对2017728日转账给张梦琪的908元,无法体现款项支出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关联性。201781日转账的3,000元系支付编辑的工资。

各方当事人确认,上述招商银行账户余额扣除平台收入96,153.72元加上201798日上诉人误操作转出的11,364.83元合计1,404,043.33元、83,932.06港币、10,005.29英镑,其中950,000元为软文收入,剩余款项均为好物笔记收入。此外,转出款项中给编辑的工资、2017521日的420元、2017728日的908元以及wework项目收入均为软文收入,2017717日的26,767.25元属于好物笔记收入。

上诉人工商银行账户中与涉案微信公众号相关联的款项为2018518日收入15,000元、2018717日收入5,000英镑和2018521日多麦网提现7,987.62元。前两笔收入系2017713日之后至2018613日期间公众号发表好物笔记所取得的收入。

涉案微信公众号在rewardStyle平台收入为1,602.46元,多麦平台收入为104,141.34元。其中,多麦平台收入已经通过两次提现进入招商银行账户(96,153.72)和工商银行账户(7,987.62)中。此外,201611月例外服饰商将30,000元例外购物券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同意给付三被上诉人各7,500元例外购物券,但目前尚未给付。

关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债务,各方认为除尚未支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的款项外,没有其他的对外欠债。

2.收入分配情况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往的收入分配方式为:软文收入按照广告收入的20%作为招商费给项目合作推荐人或对接人,广告收入的30%作为撰稿费给软文撰稿人,其余广告收入扣除编辑费后由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平均分配。

好物笔记收入按照广告收入的20%作为招商费给项目合作推荐人或对接人,广告收入的60%作为导流费给好物笔记撰稿人,其余广告收入扣除编辑费后由袁小珊、张莹和上诉人三人平均分配。公众号创立之初因尚未有收入,编辑“觉”免费参与编辑工作。20167月至201612月,不找图按500/篇、找图按1,000/篇的标准向“觉”支付编辑费。20171月起聘请新的编辑“婉婉”,按3,000/月支付编辑费。

被上诉人、上诉人已经对部分收入进行了分配。20161024日,上诉人在微信群中说道,连卡佛和IWC的账未清,我的报销也没做过,因为之前有用过我另外一个账户,我先把公账账户拉到应有余额。然后,我先拿200,000元出来分一分吧,奖励编辑“觉”10,000元,剩下每人47,500元,然后张莹因为欠一个月的稿件,暂留奖金的1/3,也就是15,800元,交两篇稿件后拿余款。

随之上诉人将《重要意见广告收入201607-201609》发在群中,并告知各方如果账有不对的地方指出下,可以调整。《重要意见广告收入201607-201609》中列明了软文和导流收入,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各自的收入以及42,500元的季度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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