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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民日报社四川分社社长郑德刚落马内幕

2019-11-14 22:58|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75| 评论: 0|来自: 黄桷树财经

摘要: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lndxHc7Ilraad5eTOKPQ

原创:江城书生   

斩断贪腐之手!

20191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郑德刚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德刚,男,19577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曾任人民日报驻四川记者站站长、人民日报社四川分社社长兼任人民日报四川新闻中心法定代表人,被捕前系人民日报社企业监管部主任。

2017610日,郑德刚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82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郑德刚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德刚贪污3402.96万元及收受宋某793.7657万元,事实如下:

2000年,郑德刚拟引进社会资金修建人民日报四川记者站独立的办公场所,成都南兴实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知道后,找到郑德刚,提出愿意提供建设资金开展合作。

20023月至6月,郑德刚以人民日报四川记者站名义分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年626日,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和人民日报四川记者站签订《供地协议》,约定供地约400亩,其中100亩为划拨性质,其余为商住用地。

20072月,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正式获得位于双流县的划拨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共计324.81亩,其中274亩划拨土地受让价2330.8183万元,评估价11654.09万元。因宋某未筹集到建设资金,便与郑德刚合议,先将其中的274亩土地改变性质转让他人,获取转让资金后,再用剩余的50.81亩土地合作开发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项目。商定后,郑德刚以人民日报四川记者站和四川新闻中心的名义向成都市、双流县党委政府报告,先后将这274亩和50.81亩土地改变性质为城乡混合住宅用地。

郑德刚和宋某商议,以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出资200万元(实为成都南兴实业发展公司出资)与成都南兴实业发展公司出资1800万元共同成立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因地方政府要求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是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全资公司,才能将这274亩土地登记在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为此,郑德刚、宋某商议将成都南兴实业发展公司90%的股权原价虚假转让给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支付当地政府变更出让金4657.9832万元后取得这274亩土地,郑德刚、宋某又商议将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90%10%分别原价虚假转让给成都南兴实业发展公司、宋某控制的成都兴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波公司),随后两家公司分别将股权转给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人员占琼明、占惠华,实际转让价格为160万元/亩,转让额4.38亿元,占琼明、占惠华又转给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完成了土地的实际转让。

在取得和处分274亩土地时,郑德刚未与其他领导商议,也未上报人民日报社。

20073月,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取得50.81亩划拨土地,同年宋某成立成都润兴投资公司。2009年当地政府同意这50.81亩土地调整为商住用地,为取得项目土地,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出资200万元(实为成都润兴投资公司出资)成立成都润成投资公司,经过补缴出让金2803.205万元,该宗地登记在成都润成投资公司名下,随后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将成都润成投资公司全部股权转给成都润兴投资公司。

20071016日,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和成都润兴投资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阳合同)约定:成都润兴投资公司支付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800万元基本建设资金,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无偿获得4000平方米公寓及1500平方米精装独栋综合楼,成都润兴投资公司有权对该宗地自行进行综合开发等。

2008326日(实际签署时间20101215日)郑德刚代表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和成都润兴投资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阴合同)约定:成都润兴投资公司向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支付剩余的910.42万元;另外成都润兴投资公司交给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6000平方米办公楼和4000平方米精装房屋等,该份协议仅有一份由郑德刚持有。郑德刚交回单位及上报人民日报社阳合同情况,隐瞒了阴合同情况,拟将阴合同中910.42万元公款及多出的4000平方米房产据为己有,经鉴定该4000平方米房产价值2492.54万元。

另外,在修建人民日报社四川新闻中心的整个过程中,郑德刚先后收受宋某送的财物793.7657万元。

《郑德刚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德刚还收受姚某40.8703万元,事实如下:

20118月,郑德刚任人民日报社企业监管部主任。

201212月,人民日报社决定将企业清理办公室并入企业监管部,北京王府井283号商铺随之移交企业监管部管理。郑德刚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商铺原承租人姚某在租赁过程及提前一年低价续租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在办公室收受姚某送的面值2万元的购物卡各1张,计10万元。此外,在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在办公室分别收受姚某送的2万美元、3万美元。以上折合人民币合计为40.8703万元人民。

2016年,郑德刚得知纪检部门在调查该商铺租赁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行为后,为掩盖罪行,于20161126日、28日将5万美元折算为33万元分两次退还姚某。

姚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02年开始承租北京王府井大街××号商铺。2005年,他经人民日报社同意,把283号商铺隔成一大一小两个商铺,起初自己经营,2010年将大商铺转租出去。20164月,他把小商铺转租给朋友,口头约定每年租金800万元。他送钱给郑德刚的目的,一是想提前和郑德刚搞好关系,以便续签租房合同;二是想租283号商铺的人很多,搞好关系才能租到;三是不提高租金。郑德刚提前跟他续签五年合同,每年租金200万元,每年只涨2万元,比周边商铺便宜,从2010年到2017年,姚某转租获利4630万元。

20191011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郑德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60万元。2、侦查机关已扣押的郑德刚受贿赃款834.63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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